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契約屆滿前,經雙方同意以換文方式,按原契約內容、條款、價金擴充一次(二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02高雄市苓雅區凱旋二路134號2F總務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本院提供電子標單,請攜帶隨身碟至現場領取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5/02/05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2高雄市苓雅區凱旋二路134號2F總務室
廠商資格摘要
1. 投標廠商(機構)需為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機構暨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公告「結核病合約實驗室」之指定代檢醫院或同時具有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公告之「結核菌藥物敏感性試驗能力測試合格機構」及「傳染病認可檢驗機構」、認可項目為【結核病(除多重抗藥性結核病外)之病原體分離、鑑定/藥物感受性試驗/鏡檢+病原體分生檢測】之確認機構者
2. 若為「結核病認可檢驗機構」須符合以下生物安全要求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1) 需設有生物安全會或同等生物安全組織(名稱不拘)督導日常運作及異常處理。(請檢附生物安全會或同等生物安全組織證明文件)
(2) 設有合格之II級以上生物安全櫃及設施。每年至少進行功能確效檢測一次,經測試合格始可使用。
(3) 每年至少進行一次燻蒸消毒及設施安全檢測。
3. 抗酸菌培養至少包含液態培養基及固態培養基培養系統(液態培養基需有衛福部查驗登記)。
4. 培養時使用液態培養基之培養週期為六週、固態培養基之培養週期為八週。
5. 押標金正本憑據
6. 廠商聲明書
7. 規格需求內容
8. 廠商納稅證明資料(最近一期或前一期影本)
9. 投標廠商印模單正本
10. 投標標單(兼切結書)
附加說明
政風單位檢舉專用電話及信箱:
1.高雄巿政府政風處:
專用電話:07-3313670、3313644,傳真號碼:07-3313655
專用信箱:高雄巿郵政2299號信箱。
2.高雄巿政府衛生局政風室:專用電話:07-7132352
專用信箱:高雄巿郵政889號信箱。
3.高雄市立民生醫院政風室:專用電話:07-7619211
申訴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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