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801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260號10樓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本案保留後續擴充權利(後續擴充條款):本採購案依照原契約所訂工作項目內容及原契約單價辦理後續擴充(後續擴充單價比照原契約),後續擴充金額上限為新台幣41萬2,098元,後續擴充期間為113年10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1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260號10樓
履約期限
自1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9月30日止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1. 電子類通信或電信業或與本案相關行業,有能力承包本案之廠商。
2. 擁有(自有或租賃)綜合測試儀、頻譜儀、站台分析儀、線路測試器等四種儀器【綜合測試儀須經公信單位檢驗校正合格,有效期限為112年度(含)以後】。
*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1. 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2.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3. 有效公(工)會會員證影本(當年度有效公會會員證;如非當年度者,須檢附當年度參加公會繳費證明者)。
4. 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5. 擁有(自有或租賃)儀器相關證明(或切結書)。
6. 綜合測試儀檢驗校正合格證明。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一)廠商代表參與本案開標、議價、比價及訂約等作業,應由負責人攜
帶「公司章及負責人章」,或被授權人員攜帶「出席代表授權書及授權
印章」到場。
(二)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
購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或重新報價,
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三)投標廠商檢附之「電子憑據」經向政府電子採購網領投標系統檢
核,經機關人員審查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合格:
(1)「電子憑據序號」與他投標廠商重複,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
細則第60條等規定,通知廠商現場提出說明,無法說明由正當管道取得
者。
(2)廠商所附之憑據非本案或未附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
第60條等規定,通知廠商現場說明,於20分鐘內仍無法提供本案領標憑
據者。
(四)112年度因適逢本隊無線電系統更新案,新建置系統與本契約維保之
無線電系統有共存過渡期,倘本契約維保之無線電系統於契約效期內汰換完成
並終止運作,本隊得終止本契約,契約價金則依比例支付。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通信隊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