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112C02 已決標公告

113年度摩托羅拉系列無線電系統設備委商維修保修案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盛凱通訊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1,122,000
原始預算
$ 1,176,367
底價金額
$ 1,122,000
決標折數
100.0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通信隊
機關代碼 3.97.13.91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86 - 附帶於金屬產品、機械及設備維修之服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陳伯軒
聯絡電話 (07)2418669
機關代碼 3.97.13.91
單位名稱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通信隊
機關地址 801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260號10樓
聯絡人 陳伯軒
聯絡電話 (07)2418669
傳真號碼 (07)2512990
電子郵件信箱 [email protected]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本案保留後續擴充權利(後續擴充條款):本採購案依照原契約所訂工作項目內容及原契約單價辦理後續擴充(後續擴充單價比照原契約),後續擴充金額上限為新台幣41萬2,098元,後續擴充期間為113年10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止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2/12/12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2/12/18 17:00
開標時間 112/12/19 10:00
開標地點 801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260號9樓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廠商違約扣款之擔保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1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260號10樓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高雄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1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9月30日止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1. 電子類通信或電信業或與本案相關行業,有能力承包本案之廠商。 2. 擁有(自有或租賃)綜合測試儀、頻譜儀、站台分析儀、線路測試器等四種儀器【綜合測試儀須經公信單位檢驗校正合格,有效期限為112年度(含)以後】。 *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1. 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2.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3. 有效公(工)會會員證影本(當年度有效公會會員證;如非當年度者,須檢附當年度參加公會繳費證明者)。 4. 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5. 擁有(自有或租賃)儀器相關證明(或切結書)。 6. 綜合測試儀檢驗校正合格證明。
其他:確認無資格限制競爭情形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一)廠商代表參與本案開標、議價、比價及訂約等作業,應由負責人攜 帶「公司章及負責人章」,或被授權人員攜帶「出席代表授權書及授權 印章」到場。 (二)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 購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或重新報價, 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三)投標廠商檢附之「電子憑據」經向政府電子採購網領投標系統檢 核,經機關人員審查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合格: (1)「電子憑據序號」與他投標廠商重複,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 細則第60條等規定,通知廠商現場提出說明,無法說明由正當管道取得 者。 (2)廠商所附之憑據非本案或未附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 第60條等規定,通知廠商現場說明,於20分鐘內仍無法提供本案領標憑 據者。 (四)112年度因適逢本隊無線電系統更新案,新建置系統與本契約維保之 無線電系統有共存過渡期,倘本契約維保之無線電系統於契約效期內汰換完成 並終止運作,本隊得終止本契約,契約價金則依比例支付。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通信隊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97.13.91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陳伯軒
聯絡電話
(07)2418669
機關代碼
3.97.13.91
單位名稱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通信隊
機關地址
801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260號10樓
聯絡人
陳伯軒
聯絡電話
(07)2418669
傳真號碼
(07)2512990
電子郵件信箱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本案保留後續擴充權利(後續擴充條款):本採購案依照原契約所訂工作項目內容及原契約單價辦理後續擴充(後續擴充單價比照原契約),後續擴充金額上限為新台幣41萬2,098元,後續擴充期間為113年10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止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2/12/12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2/12/18 17:00
開標時間
112/12/19 10:00
開標地點
801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260號9樓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廠商違約扣款之擔保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1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260號10樓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高雄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1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9月30日止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1. 電子類通信或電信業或與本案相關行業,有能力承包本案之廠商。 2. 擁有(自有或租賃)綜合測試儀、頻譜儀、站台分析儀、線路測試器等四種儀器【綜合測試儀須經公信單位檢驗校正合格,有效期限為112年度(含)以後】。 *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1. 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2.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3. 有效公(工)會會員證影本(當年度有效公會會員證;如非當年度者,須檢附當年度參加公會繳費證明者)。 4. 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5. 擁有(自有或租賃)儀器相關證明(或切結書)。 6. 綜合測試儀檢驗校正合格證明。
其他:確認無資格限制競爭情形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一)廠商代表參與本案開標、議價、比價及訂約等作業,應由負責人攜 帶「公司章及負責人章」,或被授權人員攜帶「出席代表授權書及授權 印章」到場。 (二)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 購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或重新報價, 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三)投標廠商檢附之「電子憑據」經向政府電子採購網領投標系統檢 核,經機關人員審查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合格: (1)「電子憑據序號」與他投標廠商重複,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 細則第60條等規定,通知廠商現場提出說明,無法說明由正當管道取得 者。 (2)廠商所附之憑據非本案或未附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 第60條等規定,通知廠商現場說明,於20分鐘內仍無法提供本案領標憑 據者。 (四)112年度因適逢本隊無線電系統更新案,新建置系統與本契約維保之 無線電系統有共存過渡期,倘本契約維保之無線電系統於契約效期內汰換完成 並終止運作,本隊得終止本契約,契約價金則依比例支付。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通信隊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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