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商資格摘要
(一)公司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登記營業項目須具有電子、電信、通訊、電器、資訊、網路業之設計製造、買賣或維修等,且未受停業處分者之業者。)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與本採購案相關行業有效公(工)會會員證影本(當年度有效公會會員證;如非當年度者,須檢附當年度投標比價證明,或註記有效期限者,或檢附當年度參加公會繳費證明者。)。
(四)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一)決標日為契約生效日,依據(88)工程企字第8805761號及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38號規定辦理。
(二)契(合)約書一律由機關製作,依據(104) 工程企字第10400421590號函辦理。
(三)驗收合格且經機關主管批准生效日10日內(機關另行通知)至本案保固期止, 廠商應辦理
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之產品責任保險報本隊備驗,保固保險壹年。
(四)廠商依前款辦理之保險,其內容如下:
1.承保範圍:(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包括得為保險人之不保事項)
(1)每一個人身體傷害之保險金額2,000,000元。
(2)每一意外事故身體傷害之保險金額8,000,000元。
(3)每一意外事故財務損失之保險金額2,000,000元。
(4)保險期間內之累計保險金額20,000,000元。
(5)每一意外事故自負額2,500元。
2.保險標的:履約標的。
3.被保險人:以機關及廠商為共同被保險人。
4.保險金額:含財物金額、運費及保險費之110%。
5.第三人意外責任險:(載明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之保險金額下限,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之保
險金額下限,每一事故財物損害之保險金額下限,上述理賠合併單一事件之保險金額下限
與保險期間最高累積責任上限。應含廠商、分包廠商、機關及其他任何人員。)
6.每一意外事故之自負額上限:2,500元。
7.受益人:機關(不包含責任保險)。
8.未經機關同意之任何保險契約之變更或終止,無效。但有利於機關者,不在此限。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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