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801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260號10樓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機關於105年12月31日前,若有增購需求時,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得向本案得標廠商依決標金額辦理採購,金額計新臺幣15萬元整為採購上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01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260號10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1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260號10樓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
(一)須有「電子或電器或電信或通信器材製造或工程或批發或零售業」之任一營業項目。
(二)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四)有效公(工)會會員證影本(當年度有效公會會員證;如非當年度者,須檢附當年度投標比價證明,或註記有效期限者,或檢附當年度參加公會繳費證明者)。
(五)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投標廠商請將下列資料備齊,缺少資料者不予決標。
○1押標金繳納憑據
○2廠商及負責人印章印模單正本
○3投標廠商聲明書
○4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5納稅證明資料(最近一期或前一期)
○6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
六個月以內)
○7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提供多功能來電顯示型電話機規格(或型錄)文件,並蓋公司章及負
責人印章
○8與本採購案相關行業之有效期公(工)會會員證明
○9切結書1
○10單價分析表
○11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廠商須蓋章)
2.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
53、54或57條辦理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
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廠商未到場時,即視同放棄,毋須另為通知。依據工
程會96年11月19日工程企字第09600446460號函辦理
3.本機關於105年12月31日前,若有增購需求時,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之規
定,得向本案得標廠商依決標金額辦理採購,金額計新臺幣15萬元整為採購上限。
4.決標日為契約生效日,依據(88)工程企字第8805761號及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38號
規定辦理。
5.契(合)約書一律由機關製作,依據(104) 工程企字第10400421590號函辦理。
6.本案採單價決標。
7.開標日期若遇停班停課則順延上班日,機關不另通知。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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