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標方式
未記載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02高雄市苓雅區苓雅一路367號4樓督察組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2高雄市苓雅區苓雅一路367號4樓督察組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證明或公司證明文件。
二、最近一期有效納稅證明文件。
三、廠商聲明書。
四、廚師需具有中餐丙級證照。
五、投保產品責任險。
機關查證各項條件之方法
一、廠商登記證明或公司證明文件。
二、最近一期有效納稅證明文件。
三、廠商聲明書。
四、廚師需具有中餐丙級證照。
五、投保產品責任險。
名單展期手續
自簽訂之日起至114年4月30日止(於有效期間內不再逐年公告辦理資格審查。
未來將對名單廠商邀標之標的名稱或其類別
依契約條件辦理邀標。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有效納稅證明文件。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相關文件代之。
(二)投保產品責任險。
(三)具有中餐丙級證照。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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