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有。本案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本分局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辦理後續增購之權利;原有項目之增購,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並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新增項目之增購,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以議價方式辦理。(下列期間、金額及數量可單選或複選)
▓b.金額(由機關擇一勾選,有勾選則有金額規定):
□(a)擴充後契約價金總額上限至OO元(未特別敘明則為招標公告之採購金
額,適用總價決標)。
▓(b)擴充後本契約執行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02高雄市苓雅區苓雅一路367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2高雄市苓雅區苓雅一路367號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營業項目須列有經濟部公司行號營業項目其中1項代碼(含有下列其中1項代碼即符合資格):
■E603010 (電纜安裝工程業)
■E605010 (電腦設備安裝業)
■E601020 (電器安裝業)
■F113050 (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批發業)
■F113070 (電信器材批發業)
■F119010 (電子材料批發業)
■F113020 (電器批發業)
■EZ05010 (儀器、儀表安裝工程業)
■E601010 (電器承裝業))
■或與本案標的相關之業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押標金應繳納憑據(受款人應填寫抬頭「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
2.投標廠商聲明書。
3.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聲明書。
4.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5.廠商納稅之證明。
6.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會員證)。
7.查詢押標金及保證金同意書。
8.廠商信用之證明。
9.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承做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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