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自決標日起1年內保留增購權利,預估所需金額195萬元,數量以7,500份為上限。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否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是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07高雄市三民區九如一路七七五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7高雄市三民區九如一路七七五號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資格:營業項目登記應與印刷及其輔助業或紡織、成衣、服飾品及紡織製品製造業相關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領標方式:
(1)一般領標:領標期限內,於上班時間至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兒童福利服務中心行政課(地址:高雄市三民區九如一路775號)親領,一人限領1份。
(2)郵遞索領:請寄至高雄市三民區九如一路775號行政課收,附 回郵信封並寫上姓名、地址、標的名稱(內附回郵郵票72元),同一地址限領1份,請領標者自行考量郵寄作業時間,倘不及投標,責任自負。
(3)電子領標:請至「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網址: http://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
二、得標廠商須於決標後次日起算(7)日內(末日為例假日者順延)攜帶依本須知規定應繳納之證件(正本)、與廠商印模單印章相符之印章,至本機關完成簽約手續(契約依招標文件所附為準,且製作費用由得標廠商負擔)。
三、廠商報價有效期原則至決標日止,但本機關若因故更正且延長原公告之決標日期,投標廠商得以書面主張該報價逾原公告之預定決標日後無效,若未以書面主張,則視同同意延長其報價有效期至實際決標日止。
四、廠商提供實績作品、育兒袋內容物育兒資源手冊照顧篇1-15頁樣品、外包裝袋樣品(評選會議時提供)。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兒童福利服務中心
申訴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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