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契約期滿經雙方同意後,依原契約項目、數量、單價得辦理後續擴充,期間以一年為限,上限金額新臺幣127萬6,125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二號三樓
開標地點
四維行政中心秘書處總務科會議室(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二號三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二號三樓(秘書處總務科)
履約期限
107 年12 月31日或工程通報單累計工程費達契約總價上限
廠商資格摘要
(一)合法設立證明(影本):領有政府登記合格,且符合營造業法規定之「土木包工業」(投標廠商違反營造業法第11條限制跨區營業之相關規定者,為資格不符)或「綜合營造業」或「室內裝修業」證照。
(二)納稅證明(影本):廠商應提出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三)信用證明(影本):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 所出 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四)有效期內之土木包工業或綜合營造業或室內裝修業公會會員證。
附加說明
自公告日起至107年1月15日上午12時止,於機關上班時間內至秘書處總務科(四維行政中心)領取投標文件,領取者請自行估量準備投標文件所需時間(時間以落地郵戳為憑)。郵遞領取者需附回郵新臺幣105元整,郵寄至高雄市政府秘書處總務科(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二號三樓),郵遞領取信封上請註明標案名稱。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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