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凡設立經政府主管機關登記合格與標案內容相關之營業項目廠商
營業項目為餐館業、即時餐食製造業及其他餐飲業(伙食包作業)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4.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5.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 評選會議日期:完成廠商資格審查開標後,當天進行合格廠商第二階段評審說明會日期、時間。評選會議地點:本校會議室。
2.投標廠商需現場簡報詢答
(1)參選廠商於評選會時廠商負責人應親自出席簡報,如不克出席者,得委託法定代理人(攜帶委託書)出席,未派員簡報者依投標文件書面審查。簡報之先後次序,於評選開始前抽籤決定之。廠商負責人未出席簡報,委員得視情形酌予扣分。
(2)廠商簡報時,其列席人數不得超過2人,其他非簡報廠商應先退場。前一廠商簡報結束後,下一順位之廠商若經本機關三次唱名仍無法進行現場簡報者,其簡報(部分)評分以零分計算。
(3)簡報時間為 10 分鐘,答詢時間以 10 分鐘為原則,(不含委員詢問時間,統問統答),至8分鐘時,按一鈴聲提醒,結束時按兩次鈴聲,並應立即停止。
(4)評選委員於評選中得就參選廠商之資歷、所提書面資料及簡報有關內容提出詢問,參選廠商列席人員僅得就該詢問事項發言。
(5)簡報內容以服務建議書範圍為限。
3.投標廠商投標時檢附服務建議書一式8份及招標文件應放入外標封或
自製封套或不透明之容器內密封,但外標封袋外面需貼上招標機關提供之外標封封面紙並密封。
4.外聘委員:彭巧珍、葉佳聖。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地方政府-臺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2994579、傳真:06-295021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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