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17臺南市仁德區民安路一段363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106年12月11日至106年12月13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投標廠商簡報時間:
時間訂定後,再行通知(如因其他公務影響,另行擇期再辦理,並以書面、傳真或電子郵件通知合格廠商擇期辦理。)
簡報地點:本校築夢樓地下一樓 會議室。
器材設備:現場備有單槍投影機、螢幕、麥克風,廠商需自備簡報答詢所需器材設備(如筆記型電腦、簡報筆或其他)。
二、投標廠商其資格須符合「旅行業管理規則」內規定之資格及應提供之服務與其禁止事項,並於製作本案之服務建議書或企劃書內須檢附「遊覽車客運業者安全與服務評鑑結果」及遊覽車業者無肇事等紀錄,作為本案評選相關項目。
三、活動所有遊覽車均應符合「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十九條、第十九條之一、第十九條之二、第十九條之三等法令規範事項,並領有交通監理單位核發營業大客車執照,車況良好,車齡五年內(民國101年12月13日以後出廠)之車款,且具有公路監理單位核發之合法營業大客車或遊覽車(牌)照,座位為43人以內,且車輛需經公路監理單位檢驗合格(應有車輛第三責任險及乘客險保險,每人至少貳佰萬元(參與評審廠商應將定期檢查證明等文件,納入本活動服務建議書內)。
四、承攬廠商派任駕駛人駕駛車輛營業時,其調派駕駛勤務應符合「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且符合現行「勞動基準法」規範工時。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2994579、傳真:06-295021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