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17臺南市仁德區民安路一段363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廠商應遞送投標文件份數:1式1份;及本採購LED燈管認證相關證明影本(投標時,
應檢附原廠出廠檢驗測試結果報告等相關資料,詳如本案LED燈管規格及相關注意事項及施作規範,並加蓋影本與正本相符章與公司大小章。
二、得標廠商於決標之次日起5日內,向本校申報開工。施工前施工廠商應將本案安裝之新品燈具總數先送本校承辦單位抽驗3%,經本校抽驗之產品皆符合本案規格後,方得進場施作。如有任何一項不符合需求規格,所交貨品即判為全數不合格。不合格之貨品,須全數留置本校,直至全部補交貨品驗收合格後,始能辦理退貨。廠商應於接到本校領回不合格之貨品通知之次日起10內,出具證明領回,因退貨衍生相關費用,概由廠商自行負責。逾期未領回者,視為廠商拋棄,任由本校自行處置,惟如須依本國廢棄物清理法令規定須負費處理者,並得向廠商求償處理費用。本案應自申報開工之當日起20個日曆天完成安裝。
三、施作區域(本校築夢樓-1、2、3樓及地下室,以本棟建築物內行政辦公室為優先換裝場所,普通教室次之,其餘空間場處又次之)施作時間限定於週一至週五白天上午08時30分後至下午05時前或例假日(星期六、日)施作,預定例假日施作,應先向本校承辦單位先行報備。
四、投標廠商可於截止投標二日前來電預約現場勘查時間,由本校承辦人員引領至本件工程現場實際瞭解狀況以確實評估完成本及施作所須之一切費用,一經得標,如有數量、面積或其他事項漏估,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追加款項、或要求規格變更減價收受。
五、其餘未盡事項,請詳閱本案LED燈管規格及相關注意事項及施作規範。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2994579、傳真:06-295021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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