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17臺南市仁德區民安路一段363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4.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
投標廠商得於截止投標二日前來電預約現場勘查時間,由本校承辦人員引領至本件工程現場實際瞭解狀況以確實評估完成本及施作所須之一切費用,一經得標,如有數量、面積或其他事項漏估,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追加款項、或要求規格變更減價收受。
二、
施工廠商應於決標之日起3日內備文檢送安裝新品燈具樣品及原廠出廠證明、檢驗測試報告等相關資料,送本校承辦單位審核。
三、
得標之次日起5日內,向本校申報開工。施工前施工廠商應將本案安裝之新品燈具全數先送本校承辦單位抽驗,經本校抽驗全數產品之2~3%皆符合本案規格後,經本校核准,方得進場施作。並應自本校核准之當日起30個日曆天完成。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2994579、傳真:06-295021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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