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全部項目,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情形:廠商履約情形良好且有意延長契約者,應於向本校提出申請、經本校服裝改良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本校業務單位簽奉校長同意後,獲本案下一學年度增購權利。1次申請以1年為限,學校保留續約1次之權利,或累積總採購金額新台幣98萬6040元整為上限,次數年限或累積總採購金額以先到達為優先。
擬保留增購之期間期限:107學年度(108年7月31日)
擬保留增購之金額或數量上限:新台幣98萬6040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1)基本資格:凡政府登記合格之紡織、成衣、服飾品及紡織品製造業者,或營業項目與本案採購標的相符之相關行業並具備得承攬本採購之合格證件。
(2)應檢附之基本資格證明及投標文件(招標機關應視個案需求決定增刪後勾填):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可至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查詢列印登記資料投標)
■有效公會會員證影本
■營業稅納稅證明文件影本
■切結書1正本(投標廠商,投標時檢附;允許共同投標時,共同投標者應分別出具)
■標單正本
■估價及單價分析表正本(財物、勞務或未達1000萬元工程適用)
■服務建議書或企劃書(一式5份)
■實體樣品-每品項各1件(詳估價單及單價分析表之品項)
■電子憑據光碟或電子憑據序號等相關內容之紙本(電子領標者-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於開標後依機關通知再行提出)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允許共同投標時,共同投標者應分別出具)
■委託代理授權書(可於行使代理權時提出)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4.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廠商須檢附實體樣品以供評審。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地方政府-臺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2994579、傳真:06-295021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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