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總金額
67,083,326元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擬保留增購之項目:同本工程所有項目及新增工項。
擬保留增購之期間上限:本工程履約期間。
擬保留增購之金額或數量上限:以已公告之預算金額扣減決標金額所得餘額,依合約單價增購以換文方式辦理;另新增工項以議價方式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資格為下列一廠商:
(一)個別廠商投標:兼具有甲等綜合營造業、甲等自來水管承裝業、甲級電器承裝業及甲等冷凍空調工程業(含以上)廠商。
(二)共同投標:共同投標廠商資格為甲等綜合營造業、甲等自來水管承裝業、甲級電器承裝業及甲等冷凍空調工程業(含以上),得4家以內廠商異業共同投標。
(三)甲等綜合營造業與分包廠商:甲等綜合營造業與合於上述專業廠商資格者,證件同時附於投標文件內遞送。
(四)廠商如同時兼具有共同投標廠商成員之各種資格者,得單獨投標。
一、基本資格:
1.土木建築工程:經政府登記合格之甲等營造業廠商。
2.機電空調消防工程:經政府機關登記合格證照齊全,具有甲等自來水管承裝、甲級電器承裝業及甲等冷凍空調工程業(含以上)廠商。
3.廠商如同時兼具有共同投標廠商成員之各種資格者,得單獨投標。
4.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0年7月27日工程企字第10000234670號函說明,招標案完成開標(資格標)後,尚未決標前投標廠商不得更名或變更組織型態,違者將視為不合格標。
二、特定資格:
工程實績:截止投標日前5 年內(以竣工或驗收日期為準)所完成建築工程實績,必須符合下列規定: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NT$140,000,000元,或累計契約金額不低NT$280,000,000元。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一、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
1.採電子領標方式,不另備書面文件(依據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
2.電子領標:網址web.pcc.gov.tw(政府電子採購網)。
3.電子領標者,需取得憑據,電子憑據明細廠商可進入政府電子採購網首頁頁面「免帳 號找標案(免登入可領標)--列印領標憑據」以領標下載之副檔名為「.tkn」此檔 查詢列印,並將電子憑據書面明細列印置於標封內,未檢附者應於當場完成補正。
二、領標日期: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時間止。
三、工程、勞務採購廠商得標後請以臺南市政府稅務局所開立之採購合約印花稅大額憑證應納稅額繳款書繳納,但應納稅額100元以下者,可自行貼印花。
四、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帶公司章與負責人章或授權章到指定之開標場所,負責人未能出席,應由授權人員代表出席,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15分鐘內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五、其他:
1.檢舉受理單位:臺南市政府政風處檢舉電話:(06)2982742,檢舉信箱:台南郵政22號信箱。
2.因颱風等災變機關所在地停止上班時本公告之領標投標截止期限及開標日期延期處理方式請詳見投標須知。
3.工程實績:截止投標日前5 年內(以竣工或驗收日期為準)所完成建築工程實績,必須符合下列規定: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壹億肆仟萬元整。(NT$:140,000,000 元整),或累計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貳億捌仟萬元整(NT$:280,000,000 元整。
4.餘詳招標文件及附件
六、更正公告:
補充本案工程招標釋疑說明表及結構部分補正圖說(S1-A-5、S1-B-1、S1-B-6、S1-C-7、S7-A-1、S7-A-2、S7-B-1、S7-C-2、S7-C-3、S7-C-4、S7-C-5、S11-1、S11-3、S11-8、S12-1、S12-2,計16張圖說)
申訴受理單位
臺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390l030、傳真:06-2950218)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2994579、傳真:06-295021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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