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擬保留增購之項目:本案勞務採購相關項目。
擬保留增購之期間上限:106年12月31日。
擬保留增購之金額或數量上限:新臺幣34萬2,000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經交通部觀光局核發,且為有效公會會員之旅行業廠商,並具備得承攬本採購之合格證件。
二、應檢附之基本資格證明及投標文件(詳投標須知第33條)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營利事業登記證,經濟部已公告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2.有效公會會員證影本
3.交通部觀光局核發之旅遊業執照
4.營業稅納稅證明文件影本
5.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6.電子憑據光碟或電子憑據序號等相關內容之紙本(電子領標者-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於開標後依機關通知再行提出)
7.議價標單正本
8.估價單(報價單)正本
9.委託代理授權書正本(可於行使代理權時提出)
10.切結書1正本(投標廠商,投標時檢附)
11.服務建議書(1式12份)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領標方式及地點:自公告招標之日起至截止投標時間止。
1.本案領標方式為「電子領標」。
2.電子領標網址為「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電子領標者,需取得憑據,電子憑據明細廠商可進入政府電子採購網首頁頁面中間「免帳號找標案(免登入可領標)--列印領標憑據」以領標下載之副檔名為「.tkn」此檔查詢列印,並將電子憑證書面明細列印置於標封內,未檢附者應於當場完成補正。
二、開標程序:下午5時30分審查證件即宣讀資格審查結果。
三、廠商得標後請以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所開立之採購合約印花稅大額憑證應納稅額繳款書繳納。
四、若因颱風或其他原因而該日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及開標時間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時間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及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
五、餘詳招標文件及附件等。
申訴受理單位
臺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390l030、傳真:06-2950218)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2994579、傳真:06-295021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