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擬保留擴充項目: 依本案工作說明工作項目第九點內容。
擬保留擴充期間上限: 本案履約期間。
擬保留擴充金額或數量上限:增購金額不逾採購金額(107年度預算)。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2段6號14F文化研究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2段6號13F文化局秘書室總收文
廠商資格摘要
應檢附之基本資格證明及投標文件: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如下列):
A.學術研究機構:檢附該大專院校或研究機構同意計畫主持人參與本案之授權書或公文。
B.法人、機構或團體:檢附法人登記證書或立案證書。
C.公司(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檢附公司登記或設立證明(不可檢具營利事業登記證);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另應提出具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執業之技師執業執照等或都市計畫技師證書。
D.建築師事務所:應提出具建築師證書、建築師開業證書。
有效公會會員證影本(如下列):
營業稅納稅證明文件影本:如營業稅或所得稅或免稅證明。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代之。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允許共同投標時,共同投標者應分別出具)
電子憑據光碟或電子憑據序號等相關內容之紙本(電子領標者-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於開標後依機關通知再行提出)
標單或標價清單或議價標單正本
委託代理授權書正本(可於行使代理權時提出)
切結書1正本
切結書2正本
服務建議書或企劃書(1式 10 份)
附加說明
1.廠商標封若由宅配快遞寄送,收件人請寫「臺南市政府文化局秘書室總收文」。切勿寫承辦人姓名,以免錯遞至局外單位,影響開標權益。
2.本案有後續擴充需求。(詳投標須知第16條)
3.廠商對於招標文件有疑義者,應於3月20日下午5點前,以書面向本機關提出釋疑,逾期不予受理。
4.3/14修正工作說明書
申訴受理單位
臺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390l030、傳真:06-2950218)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2994579、傳真:06-295021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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