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不含水管、電氣工程,或係已與水管、電氣工程分開招標之建築工程(建築標)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擬保留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項目):本案相關工程於契約履約期
限內或採購金額(900萬元)扣減決標金額之餘額。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2段6號14F文化研究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2段6號13F文化局秘書室總收文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12條規定辦理。
1.登記合格之丙級以上綜合營造業。
2.廠商聘任之工地負責人,應具有下列資格:
(1) 應累積四年以上古蹟或歷史建築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
(2) 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 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3.廠商聘任之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本工程應聘任之傳統匠師為大木作、小(細)木作及瓦作,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1) 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指定並公告為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之保存者。
(2) 屬內政部刊印之臺閩地區傳統工匠名錄所列之匠師者。
(3) 其他具有相當傳統技術及成果,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公告。
附加說明
1.廠商標封若由宅配快遞寄送,收件人請寫「臺南市政府文化局秘書室總收文」。切勿寫承辦人姓名,以免錯遞至局外單位,影響開標權益。
2.本案有後續擴充需求且須繳納押標金。(詳投標須知第16條)
3.廠商對於招標文件有疑義者,應於3月8日下午5點前,以書面向本機關提出釋疑,逾期不予受理。
申訴受理單位
臺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390l030、傳真:06-2950218)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2994579、傳真:06-295021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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