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擬保留增購之項目:依本案工作說明書工作項目第九點內容。
擬保留增購之期間上限:本案履約期間。
擬保留增購之金額或數量上限:增購金額不逾採購金額(106年度預算)。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2段6號14F文化研究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2段6號13F文化局秘書室總收文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應檢附下列文件之影本:
A. 學術研究機構:檢附該大專院校或研究機構同意計畫主持人參與本案之授權書或公文正本
B. 法人、機構或團體:檢附法人登記證書或立案證書。
C. 公司(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檢附公司登記或設立證明(不可檢具營利事業登記證)、有效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會員證、服務於投標廠商之技師證書;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另應出具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技師執業執照。
D. 建築師事務所:應出具建築師證書、開業證書及公會會員證。
■廠商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如營業稅(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或所得稅或免稅證明。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代之。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電子憑據光碟或電子憑據序號等相關內容之紙本(電子領標者)
■標單
■委託代理授權書正本(可於行使代理權時提出)
■服務建議書 (1式10份)
■切結書1、2正本(投標廠商,投標時檢附)
附加說明
1.廠商標封若由宅配快遞寄送,收件人請寫「臺南市政府文化局秘書室總收文」。切勿寫承辦人姓名,以免錯遞至局外單位,影響開標權益。
2.本案有後續擴充需求。(詳投標須知第16條)
3.廠商對於招標文件有疑義者,應於12月1日下午5點前,以書面向本機關提出釋疑,逾期不予受理。
申訴受理單位
臺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390l030、傳真:06-2950218)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2994579、傳真:06-295021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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