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擬保留增購之項目:依契約項目範圍內。
擬保留增購之期間上限:契約履約期限內。
擬保留增購之金額或數量上限:以公告之採購金額扣減決標金額之餘額,依原契約約定之條件以換文方式與得標廠商辦理後續擴充。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參本採購案招標文件-12需求說明書、陸。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2段6號14F臺南市政府文化研究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2段6號13F臺南市政府文化局總收文
廠商資格摘要
(1)基本資格:
a.共同投標:須檢附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說明如下:
設計廠商:
(a)建築師事務所: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得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業務。
(b)室內裝修業:依法得從事室內裝修設計之業務。
施工廠商:
(a)室內裝修業:依法得從事室內裝修施工之業務
(b)綜合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依法得從事室內裝修施工業務。
b.單獨投標:單一廠商同時兼具設計及施工能力者,得單獨投標。如為室內裝修業,依法得從事室內裝修設計及施工之業務者,亦同。
(2)應檢附之基本資格證明及投標文件:
詳投標須知第33點
附加說明
1.投標文件若係由宅配或快遞方式寄送者,「收件人」欄位請填「臺南市政府文化局秘書室總收文」,以利本局統一收文。此外,為避免投標文件錯遞至局外其他機關(單位),致影響投標廠商權益,「收件人」欄位勿填寫承辦人之姓名。
2.本採購案有後續擴充之需求(詳「投標須知及補充說明」第十六點)。
3.投標本採購案須繳交押標金(詳「投標須知及補充說明」第七十二點)。
4.投標廠商對於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民國105年11月25日下午5時以前以書面向本局提出釋疑。
5.本次公告修正需求說明書.投標須知.評選須知等電子檔。
申訴受理單位
臺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390l030、傳真:06-2950218)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2994579、傳真:06-295021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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