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標方式
未記載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2段898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2段898號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本案為辦理選擇性招標之資格審查,供建立合格廠商名單,未涉及物價調整。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基本資格:凡合法登記或設立之廠商,且非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之對象。
二、投標需檢附文件:(詳見投標須知第33點及33-1點規定)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可至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查詢列印登記資料投標)。
※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JA01汽車服務業、F114交通運輸工具批發業或F214交通運輸工具零售業或其他可證明具有上述相關行業資料(符合其中1項即可)。
2.納稅證明文件影本。
3.電子憑據光碟或電子憑據序號等相關內容之證明。(電子領標者-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4.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5.切結書1正本。
6.投標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本表為機關審核用,未檢附,機關得以空白表審核)
7.與履約能力有關之證明文件,擇1項檢附證明:
(1)汽車修護乙級技術士證至少1名。
(2)汽車修護技工執照至少1名。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擇1項檢附證明:
(1)汽車修護乙級技術士證至少1名。
(2)汽車修護技工執照至少1名。
機關查證各項條件之方法
1.採書⾯⽅式審查投標廠商之相關資格文件。
2.審查結果由本局以書⾯通知各投標廠商。
名單之有效期限
自審查合格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
名單展期手續
展期期間自116年1月1日起至116年3月31日止,由本局逕自相關網站查證檢討修正名單。
未來將對名單廠商邀標之標的名稱或其類別
臺南市政府消防局115年度各式消防、救護、指揮及勤務車輛保養維修案。
附加說明
1.採電⼦領標⽅式,不另備書⾯文件。(依據電⼦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
2.以電⼦領標者(網址http://web.pcc.gov.tw/),需取得憑據,每1憑據以投標1次為限,電⼦憑據明細廠商可利⽤電⼦領標系統中「檢驗電⼦憑據」之功能列印,廠商並將電⼦憑據書⾯明細列印置於標封內。若未檢附本項資料,視為不合格標。
附註:本採購因未達法定開標家數⽽再⾏招標時,機關僅變更招標文件之截止 投標期限、開標⽇期及時間,其他內容未變更、更正或補充者,允許廠商得採⽤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
3.投標文件所附之標封需標⽰廠商名稱、地址及採購標的名稱等。
其他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受理廠商疑義及異議單位:臺南市政府消防局,電話:(06)6569119#6106,傳真:(06)6569056,地址:臺南市新營區三興街380號(民治辦公室)。
2.餘詳列投標須知及其它招標文件。
3.若因颱風或其他原因而該日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及開標時間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及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
4.如對本案作業說明及注意事項有疑義,請洽搶救科陳柏州隊員06-2975119#3103。
申訴受理單位
臺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390l030、傳真:06-2950218)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2994579、傳真:06-295021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開標時間
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及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