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2段898號(4樓發包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2段898號
履約期限
自113年1月1日起(如未及決標,則為決標翌日起)180個日曆天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基本規格】:凡合法登記或設立之廠商,且非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之對象或廠商。
【投標需檢附文件】: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營利事業登記證已公告停止使用,可至「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查詢列印)。
二、納稅證明文件影本或免稅證明影本。
三、企劃書1式12份(應載內容詳如本案評審須知)。
四、押標金:新臺幣5萬5,000元。
五、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六、電子領標憑據紙本(領標時所產生之電子憑據號碼)。
七、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可於開標時決標前提出,如無表內情形免附)。
八、退還押標金申請單(可於申請退還時提出)。
九、委託代理授權書(可於行使代理權時提出)。
十、投標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如未檢附,本局得逕以空表審核)。
十一、非中國大陸地區品牌保證書(未檢附視同不合格)。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一、採電子領標方式,不另備書面文件(依據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二、以電子領標者(http://web.pcc.gov.tw/),需取得憑據,每1憑據以投標1次為限,電子 憑據明細廠商可利用電子領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廠商並將電子憑據書面明細列印置於標封內。未檢附者應當場補正完成。
三、投標文件所附之標封需標示廠商名稱、地址及採購標的名稱等。
【領標日期】: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時間止。
【其他】:
一、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起或邀標之次日起等標期之1/4,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受理廠商疑義及異議單位:臺南市政府消防局(永華辦公室),電話:(06)2975119#2137,傳真:(06)2955204,地址: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2段898號。
二、餘詳投標須知、契約稿本等其它招標文件。
三、若因颱風或其他原因而該日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及開標時間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及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
四、如對本案規格有疑義,請逕洽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承辦人(陳國偉技士)等人,(06)6569119#6913。
五、本案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2994579、傳真:06-295021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