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保留擴充項目:規劃設計監造技術服務及其包含附屬之辦理事項
保留擴充期間:至工程完工驗收合格結算止
保留擴充金額上限:500,000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2段898號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非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事務所且非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之對象。
二、投標需檢附文件:(詳見投標須知第33點及33-1點規定)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1.採電子領標方式,不另備書面文件。(依據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
規定。)
2.以電子領標者(網址http://web.pcc.gov.tw/),需取得憑據,每1憑據
以投標1次為限,電子憑據明細廠商可利用電子領標系統中「檢驗電子
憑據」之功能列印,廠商並將電子憑據書面明細列印置於標封內。未
檢附者應當場補正完成。
3.投標文件所附之標封需標示廠商名稱、地址及採購標的名稱等。
其他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
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
日計。受理廠商疑義及異議單位:臺南市政府消防局,電話: (06)297511
9#2157,傳真: (06)2955204,地址: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898號(永華
辦公室)。
2.餘詳列投標須知、契約稿本及其它招標文件。
3.若因颱風或其他原因而該日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
間及開標時間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及次一辦
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地方政府-臺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2994579、傳真:06-295021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