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擬保留增購之項目:如本案估價單所列項目。
(二)擬保留增購之期間上限:自決標翌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
(三)擬後續擴充金額:新臺幣300萬元。
本案後續擴充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並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2段898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合法登記或設立且經營項目與本採購標的有關之業者;非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之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
二、應檢附之基本資格證明及投標文件如下: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
(二)營業稅納稅證明文件影本
(三)藥事法及相關法規所定之藥商許可執照及醫療器材許可證明影本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五)押標金:新臺幣15萬元
(六)電子領標憑證
(七)標單正本
(八)估價單正本
(九)退還押標金申請單正本
(十)委託代理授權書正本
(十一)各項產品之國內外原廠型錄正本或影本
(十二)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
(十三)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正本1式2份
附加說明
一、領標方式及地點:自公告招標之日起至截止投標期限止。
(一)本案採電子領標,電子領標網址為「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
(二)電子領標者,須取得憑據,電子憑據明細廠商可利用領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並將電子憑據書面明細列印置於標封內,未檢附者應於當場完成補正。
二、開標程序:開標後審查證件、宣讀資格審查結果及標價。
三、若因颱風或其他原因而該日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及開標時間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及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
四、餘詳招標文件及附件等。
五、如對本案規格說明有疑義,請洽本局緊急救護科科員李振華先生(06-2975119分機1414)。
申訴受理單位
臺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390l030、傳真:06-2950218)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2994579、傳真:06-295021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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