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履約期屆滿後,於本局尚未完成續約程序或簽訂新契約前,保留109年1月1日至109年2月28日向本案承商增購之權利,以2個月維護服務為限,並以換文方式辦理,增購之維護費用依本案決標價除以本案契約維護日數換算每日平均維護費,再乘以實際維護日數。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局4樓發包室(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2段898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2段898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自108年1月1日起(倘未及時決標則自決標翌日起),至108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基本資格:為合法登記或設立之業者。投標需檢附文件為: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影本(可至「全國商工行政入口網http://gcis.nat.gov.tw/main/classAction.do?method=list&pkGcisClass=8」查詢列印,營利事業登記證已公告停止使用)
2.納稅證明影本(請檢附最近1期之納稅證明,若不及提出最近1期納稅證明,可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替。依法無須申報者,請檢附免納稅申報證明書影本)
3.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4.電子憑據紙本(本案領標所產生之電子憑據號碼)
5.標單或標價清單或議價標單正本(請以國字大寫填寫標價,並加蓋公司印章與負責人印章)
6.單價分析表
7.委託代理授權書正本(可於行使代理權時提出)
8.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為本局審查用,未檢附時本局得以空白表代之)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1、採電子領標方式,不另備書面文件。 (依據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
2、以電子領標者(網 址http://web.pcc.gov.tw/),需取得憑據,每1憑據以投標1次為限,電子憑據明細廠商可利用電子領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廠商並將電子憑據書面明細列印置於標封內。未檢附者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未於開標後依機關通知再行提出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
3.投標文件所附之標封需標示廠商名稱、地址及採購標的名稱等。
其他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起或邀標之次日起等標期之1/4,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受理廠商疑義及異議單位:臺南市政府消防局,電話: (06)2975119#2112,傳真: (06)2955204,地址: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2段898號。
2、餘詳列投標須知、契約稿本及其它招標文件。
3、若因颱風或其他原因而該日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及開標時間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及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
4、廠商得標後請以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所開立之採購合約印花稅大額憑證應納稅額繳款書繳納。
5、本案業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本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則逕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三條規定奉准當場改為限制性招標。依實際標家數改採、比價或議價。
6、本案第1次開標為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評審事宜請參見本案評審須知;資格及規格審查合格之廠商,方取得後續受評審之資格。本案擇符合需要之廠商依優先順序辦理議價後決標。
7、本案評審會議日期預定107年12月18日下午2時於本局5樓救護訓練教室辦理,如時間及地點有更動,另行通知。
8、如對本案規格徵求文件有疑義,請洽災管科李盈慶科員 06-2975119分機1612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2994579、傳真:06-295021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