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擬保留增購之項目:義消人員團體意外保險。
(二)擬保留增購之期間:自109年5月21日0時起至109年8月20日24時止。
(三)擬保留增購之金額上限:新臺幣22萬6,800元。
後續擴充條件:依原契約單價【依每人年繳保險費,按續保天數計算支付保險費(決標單價/保險日數=日保險費。日保險費*續保天數=續保保險費)】及條件續約核算付款,並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局4樓發包室(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2段898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截標期限前掛號寄達臺南市育平郵局91號信箱或專人送達本局(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2段898號)4樓秘書室收發文處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基本資格:凡合法登記或設立之廠商,且非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不得作為決標對象或不得參與投標之廠商。
投標需檢附文件為: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可至「全國商工行政入口網http://gcis.nat.gov.tw/main/classAction.do?method=list&pkGcisClass=8」查詢列印,營利事業登記證已公告停止使用)
2.營業稅納稅證明文件影本(請檢附最近1期之納稅證明,若不及提出最近1期納稅證明,可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替。依法無須申報者,請檢附免納稅申報證明書影本)
3.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4.電子憑據光碟或電子憑據序號等相關內容之紙本(本案領標所產生之電子憑據號碼)
5.標單正本(請以國字大寫填寫標價,並加蓋公司印章與負責人印章)
6.估價單正本
7.委託代理授權書正本(可於行使代理權時提出)
8.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為本局審查用,未檢附時本局得以空白表代之)
9.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正本1式2份(可於開標時決標前提出,如無表內情形免附)
【詳如投標須知第33點】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領標方式及地點:
1、本案領標方式為電子領標:電子領標網址為「政府電子採購網 http://web.pcc.gov.tw」。電子領標者,需取得憑據,每1憑據以投標1次為限,電子憑據明細廠商可進入政府電子採購網首頁頁面中間「免帳號找標案(免登入可領標)--列印領標憑據」以領標下載之副檔名為「.tkn」此檔查詢列印,並將電子憑據書面明細列印置於標封內,未檢附者應於當場完成補正。
2、投標文件所附之標封需標示廠商名稱、地址及採購標的名稱等。
二、領標日期:自公告招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時間止。
三、開標程序:開標後審查證件、宣讀審查結果及標價。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其期限:自公告日起或邀標之次日起等標期之1/4,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
2、餘詳列投標須知、契約稿本及其它招標文件。
3、若因颱風或其他原因而該日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及開標時間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及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
4.履約期限:保險時效自108年12月21日0時起至109年5月20日24時止,為期5個月;若未能及時決標,則起保日改為自決標次日0時起,則108年12月21日至決標日之期間,非在本案保險期間,契約總價款需扣除前述期間保險費用(需依決標金額換算為每日平均保險費,再乘以實際保險日數)。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地方政府-臺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2994579、傳真:06-295021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