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得視履約情形保留洽訂約廠商辦理後續擴充之權利,後續擴充之期間至108年12月31日止,第1區及第2區擴充金額均以新臺幣180萬為上限。本案後續擴充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單價續約核算付款,並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臺南市南區南門路273號(本局保養場)
開標地點
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2段898號4樓發包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2段898號4樓秘書室收發文處
履約期限
自決標翌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或本案預算金額用罄為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非政府採購法規定不得作為決標對象或不得參予投標之廠商。
二、投標需檢附文件:(請見投標須知第33條規定)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影本。(可至「全國商工行政入口網」網站查詢列印)
2.營業稅納稅證明影本。
3.標單正本
4.估價單正本
5.押標金(每區各5萬元)
6.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7.電子憑據紙本(領標所產生之電子憑據號碼,無電子領標者免)
8.退還押標金申請單正本(可於申請退還時提出)
9.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
10.各區(甲、乙、丙)自有或特約維修場所之名稱、電話、地址、負責人等基本資料、及場所外觀(含招牌名稱)、場所內部設備(含輪胎定位、平衡及拆裝機等設備)照片。
11.各區(甲、乙、丙)自有或特約維修場所之負責人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應至少1人具丙級以上汽車修護技術士或汽車修護技工之執照,並檢附符合資格證照影本,前述證照之持有人,除負責人外,如為受僱人或從業人員須另附該人員受僱證明(如:勞工保險證明或薪資所得證明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
12.維修場所如係特約者,應檢附該場所同意作為廠商特約維修場所之切結書(須蓋印該場所之戳章及負責人印章)。
13.無10.~12文件,應檢附切結書(本案採購規範附件1)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1、本案採電子及現場領標方式,現場領標者,可親自至本局保養場(臺南市南區南門路273號)洽陳柏州先生領取(連絡電話:06-2158294)。
2、以電子領標者(網 址http://web.pcc.gov.tw/),需取得憑據,每1憑據以投標1次為限,電子憑據明細廠商可利用電子領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廠商並將電子憑據書面明細列印置於標封內。未檢附者應當場補正完成。另未電子領標者免附。
3.投標文件所附之標封需標示廠商名稱、地址及採購標的名稱等。
其他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起或邀標之次日起等標期之1/4,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受理廠商疑義及異議單位:臺南市政府消防局(民治秘書室),電話: (06)6569119*6105,傳真: (06)659-2690,地址:臺南市新營區三興街380號。
2、餘詳列投標須知、契約稿本及其它招標文件。
3、若因颱風或其他原因而該日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及開標時間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及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
申訴受理單位
臺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390l030、傳真:06-2950218)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2994579、傳真:06-295021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