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2段898號
廠商資格摘要
壹、一般資格:
一、投標單位行業類別資格證明文件影本(擇符合資格之一檢附):
(一)合法設立或登記之廠商: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營利事業登記證,經濟部已公告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2、營業稅納稅證明文件影本。
(二)法人團體:1、法人登記證書或立案證書影本。2、章程。
(三)學術機關:1、學校所出具之參加投標同意書(公、私立學校)。2、法人登記證書影本(私立學校)。
二、其他一致性檢附投標文件:
(一)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二)電子憑據光碟或電子憑據序號等相關內容之紙本(電子領標者-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於開標後依機關通知再行提出)
(三)遺址搶救及採集發掘詳細價目表正本。
(四)標單正本。
(五)委託代理授權書正本(可於行使代理權時提出)
(六)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作能力之證明:須檢附符合「遺址發掘資格條件審查辦法」第4或第5條之資格(條件)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貳、特定資格證明文件(請參本案投標須知第36點)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人力。
申訴受理單位
臺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390l030、傳真:06-2950218)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2994579、傳真:06-295021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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