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局4樓發包室(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2段898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2段898號4樓秘書室收發文處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凡合法登記或設立之廠商,且非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不得作為決標對象或不得參予投標之廠商。
二、投標需檢附文件:(請見投標須知第33條規定)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影本。(可至「全國商工行政入口網http://gcis.nat.gov.tw/main/classAction.do?method=list&pkGcisClass=8」查詢列印,營利事業登記證已公告停止使用)
2.營業稅納稅證明影本(請檢附最近1期之納稅證明,若不及提出最近1期納稅證明,可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替。依法無須申報者,請檢附免納稅申報證明書影本)。
3.議價標單正本
4.服務建議書(1式10份)
5.押標金(8萬元)
6.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7.電子憑據紙本(本案領標所產生之電子憑據號碼)
8.退還押標金申請單正本(可於申請退還時提出)
9.委託代理授權書正本(可於行使代理權時提出).
10.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本表為機關審核用,未檢附,機關得以空白表審核)。
※本案為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不允許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參與。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1、採電子領標方式,不另備書面文件。 (依據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
2、以電子領標者(網 址http://web.pcc.gov.tw/),需取得憑據,每1憑據以投標1次為限,電子憑據明細廠商可利用電子領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廠商並將電子憑據書面明細列印置於標封內。未檢附者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未於開標後依機關通知再行提出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
3.投標文件所附之標封需標示廠商名稱、地址及採購標的名稱等。
其他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起或邀標之次日起等標期之1/4,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受理廠商疑義及異議單位:臺南市政府消防局(民治秘書室),電話: (06)6569119*6105,傳真: (06)659-2690,地址:臺南市新營區三興街380號。
2、餘詳列投標須知、契約稿本及其它招標文件。
3、若因颱風或其他原因而該日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及開標時間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及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
4、廠商得標後請以臺南市政府稅務局所開立之採購合約印花稅大額憑證應納稅額繳款書繳納。
履約期限:
施工建置計畫與期程:
(一)本案承商須於決標翌日起10日內函報施工建置計畫書,內容包含設備安裝方式、施工及細部期程,經本局同意後始得進行建置。
(二)如前揭計畫書內容不符需求,本局得要求承商修正後重新提報,承商於接獲本局函文通知後,須於3日內重新提報修正計畫書,計劃書修正次數以2次為限。
(三)前揭計畫書經本局同意備查後,自同意備查函文「發文日期」起算60日內承商須完成本案全數工作,包含設備施工、系統整合及教育訓練等工作,並製作完工報告函報驗收。
※1.如對本案規格有疑義,請洽災管科承辦人李盈慶科員 06-2975119 分機1613
2.經資格審查符合之廠商,本局另行通知評選之時間與地點,由廠商進行簡報。
申訴受理單位
臺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390l030、傳真:06-2950218)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2994579、傳真:06-295021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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