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擬保留增購之項目:本案文化遺址調查評估詳細價目表所列項目。
2.擬保留增購之期間上限:106年12月31日。
3.擬保留增購之金額或數量上限:以已公告之預算金額扣減決標金額所得餘額。
4.本案後續擴充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並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2段898號
開標地點
本局4樓發包室(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2段898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截標期限前掛號寄達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2段898號或專人送達本局(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2段898號)4樓秘書室收發文處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之翌日起140個日曆天內,餘詳工作說明書
廠商資格摘要
壹、一般資格:
一、投標單位行業類別資格證明文件影本(擇符合資格之一檢附):
(一)合法設立或登記之廠商: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營利事業登記證,經濟部已公告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2、營業稅納稅證明文件影本。
(二)法人團體:1、法人登記證書或立案證書影本。2、章程。
(三)學術機關:1、學校所出具之參加投標同意書(公、私立學校)。2、法人登記證書影本(私立學校)。
二、其他一致性檢附投標文件:
(一)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二)電子憑據光碟或電子憑據序號等相關內容之紙本(電子領標者-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於開標後依機關通知再行提出)
(三)文化遺址調查評估詳細價目表正本。
(四)標單正本。
(五)委託代理授權書正本(可於行使代理權時提出)
(六)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作能力之證明:須檢附符合「遺址發掘資格條件審查辦法」第4或第5條之資格(條件)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貳、特定資格證明文件(請參本案投標須知第36點)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人力。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領標方式及地點:自公告招標之日起至截止投標時間止。
1.本案領標方式為「電子領標」及「現場領標」。
2.電子領標網址為「政府電子採購網 http://web.pcc.gov.tw」。電子領標者,需取得憑據,電子憑據明細廠商可進入政府電子採購網首頁頁面中間「免帳號找標案(免登入可領標)--列印領標憑據」以領標下載之副檔名為「.tkn」此檔查詢列印,並將電子憑據書面明細列印置於標封內,未檢附者應於當場完成補正。
二、開標程序:開標後審查證件完畢,宣讀資格審查結果或標價。
三、若因颱風或其他原因而該日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及開標時間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及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
四、餘詳招標文件及附件等。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2994579、傳真:06-295021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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