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擬保留擴充之期間:至109年11月30日。
(2)擬保留擴充之金額:採購金額扣減決標金額之餘額。
(3)擬保留擴充之項目:如分項報價估價單所列各項。
(4)擬保留擴充之條件及價金:以原契約內容條件及價金。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2段6號6樓北側B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0499臺南成功路郵局第239號信箱、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2段6號9樓
履約期限
交貨期限於決標日起(含國定假日)90日曆天以內。
廠商資格摘要
(1)基本資格:
■依法設立或登記之廠商。
■精密儀器批發業(F113030)或精密儀器零售業(F213040)。
(2)應檢附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
■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
■廠商納稅證明。
(3)投標廠商應檢附之投標文件清單:
■電子憑據光碟或電子憑據序號等相關內容之證明。
■押標金或其繳納憑證。
■標單或標價清單正本。
■分項報價估價單。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允許共同投標時,共同投標者應分別出具)
■退還押標金申請單正本。(可於申請退還時提出)
■委託代理授權書正本。(可於行使代理權時提出)
■規格:儀器數量表、配件數量表及中文型錄以供審查,規格部份請以色筆標示及註明規格之項次,以作為審標之依據。型錄未明列之規格,可另提出技術手冊或擷取儀器螢幕畫面供審查。
附加說明
為簡政便民、節能減碳及推行免貼用印花稅票完稅政策,應納之印花稅,應向本府財政稅務局申請以「印花稅大額憑證應納稅額繳款書」繳納。
申訴受理單位
臺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390l030、傳真:06-2950218)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2994579、傳真:06-295021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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