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擬保留增購之項目:預計擴充項目為「抽水站工程委託規劃設
計暨監造技術服務」,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辦
理。
擬保留增購之期間上限:本契約履約期限內。
擬保留增購之金額或數量上限:以已公告之採購金額扣減決標
金額所得餘額。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2段6號9樓6樓北側B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2段6號9樓
履約期限
開始履約之日起至工程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之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1)基本資格:
1.依法設立登記之技師事務所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具備土木工程
科技師執業執照,負責本案工程之設計及監造工作。
2.其他專業人力應包含水利工程科技師執業執照及測量工程科技師執
業執照等,本目人力資格得由分包廠商出具同意書辦理。
3.投標廠商皆需符合本款第1~2目之資格。
(2)應檢附之基本資格證明及投標文件: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營利事業登記證,經濟部已公告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有效公會會員證影本
■營業稅納稅證明文件影本
■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允許共同投標時,共同投標者應分別出具)
■電子憑據光碟或電子憑據序號等相關內容之紙本(電子領標者-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於開標後依機關通知再行提出)
■委託代理授權書正本(可於行使代理權時提出)
■切結書1正本(投標廠商,投標時檢附;允許共同投標時,共同投標者應分別出具)
■切結書2正本(受聘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投標時檢附;允許共同投標時,共同投標者應分別出具)
■服務建議書或企劃書(1式16份)
■其他:土木工程技師執業執照與技師證書、水利工程科技師執業執照與技師證書及測量工程技師執業執照與技師證書影本各1份。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為簡政便民、節能減碳及推行免貼用印花稅票完稅政策,應納之印花
稅,應向本府財政稅務局申請以「印花稅大額憑證應納稅額繳款書」
繳納。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是
臺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390l030、傳真:06-2950218)
地方政府-臺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2994579、傳真:06-295021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