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708台南市安平區建平路321號3樓小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2段6號9樓、704900臺南成功路郵局第239號信箱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應為「政府採購法」第八條所稱廠商,並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三條所稱技術服務,指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技師事務所、建築師事務所及其他依法令規定得提供技術性服務之自然人或法人。本案部分涉及結構安全,計畫參與人應至少有一人具有技師資格;投標廠商非屬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技師事務所之公司,未聘有技師者應取得技師參與計畫同意書。本工程設計監造所需簽證費用皆已含在契約內。
二、應檢附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
■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招標機關應視個案特性需求擇定廠商條件)
■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
■工程技術顧問業(I101061):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技師執業執照(科別:土木、結構或水利)。
■專業技師事務所:技師執業執照(科別:土木、結構或水利)
■廠商納稅證明。
■廠商依技師法加入技師公會之證明(科別:土木、結構或水利)
■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
■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其情形:曾完成農地重劃區農路、水路設計監造之承做證明文件,如載有工程名稱之勞務結算驗收證明書等。
三、投標廠商應檢附之投標文件清單,詳如投標須知三十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本案履約期限:(詳參契約書第七條)
(一)規劃設計部分:
1.乙方應於■甲方發函通知日之次日起如下表所示日曆天內完成設計工作(預算書初稿需先行分送甲方及區公所承辦審核)。
未逾500萬僅道路鋪面工程:15日曆天
未逾500萬道路鋪面及結構物(如擋土牆、側溝、暗渠等)工程:20日曆天
逾500萬未逾1,000萬僅道路鋪面工程:18日曆天
逾500萬未逾1,000萬道路鋪面及結構物(如擋土牆、側溝、暗渠等)工程:23日曆天
逾1,000萬僅道路鋪面工程:21日曆天
逾1,000萬道路鋪面及結構物(如擋土牆、側溝、暗渠等)工程:26日曆天
(二)監造部分:
1.乙方應於工程預算書核定日之次日起 7 日內完成監造計畫並提送甲方委託之發包機關審核。
2.乙方對監造服務工作之責任自提報監造計畫之日起,至本契約全部工程驗收合格止。
二、本案採固定金額給付,依「公共工程(不包括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參考表」所訂上限60%為固定金額;另決標家數上限為3家,依評選結果及評選須知規定,依序辦理議價。如決標家數為3家時,序位最先者承攬本案工程預算總金額之37%,次者承攬33%,再次者承攬30%;如決標家數為2家時,序位最先者承攬本案工程預算總金額之55%,次者承攬45%;如決標家數為1家時,承攬本案工程預算總金額之100%。
三、為簡政便民、節能減碳及推行免貼用印花稅票完稅政策,應納之印花稅,應向本府財政稅務局申請以「印花稅大額憑證應納稅額繳款書」繳納。
四、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等標期之四分之一(未滿1日者以1日計)期限(1月30日)前應以書面向本機關提出,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起算,若廠商請求釋疑逾招標文件規定期限者,本機關得不予受理,並以書面通知廠商;另本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
申訴受理單位
臺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390l030、傳真:06-2950218)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2994579、傳真:06-295021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品項名稱
農水路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序位第一)
品項名稱_2
農水路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序位第二)
品項名稱_3
農水路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序位第三)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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