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擬保留增購之項目: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辦理,除可歸責於乙方因素外,其所增加規劃設計暨監造技術服務費用,依契約”第三條契約價金之給付”規定支付,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擬保留增購之期間上限:111年12月31日。
擬保留增購之金額或數量上限:以已公告之採購金額扣減決標金額所得餘額。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臺南市安平區建平路321號3樓小型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2段6號9樓
履約期限
自契約簽訂日起至工程竣工無其它待辦事項者為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
1.依法設立登記之技師事務所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具備土木或結構工程科別技師執業執照,負責本案工程之專案管理工作。
2.其他專業人力應包含水利工程科技師執業執照、大地工程科技師執業執照及測量工程科技師執業執照等,本項人力資格得由分包廠商出具同意書辦理。
3.投標廠商皆需符合本項第1~2款之資格。
(二)特定資格:具相當經驗或實績者
依法設立登記之技師事務所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須完成或承攬截至投標日前五年內單次勞務金額不低於43,556,576元(含稅),或五年內累計勞務金額不低於108,891,440元(含稅)之區段徵收工程、市地重劃工程、雜項執照工程或其他市鎮開發工程規劃設計暨監造相關經驗之業績。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更正公告內容:
1.更正開標地點為臺南市臺南地政事務所(臺南市安平區建平路321號)3樓小型會議室。
2.更正外標封:補充說明截標日期、開標日期時間與地點,及修正特定資格「2.須出具採購機關之區段徵收工程、市地重劃工程、雜項執照工程或其他市鎮開發工程專案管理相關經驗業績之服務證明書或驗收完成證明書或契約等相當之證明文件。」說明內容與投標須知相同。
3.更正投標須知:增訂「八十、由於本工程為本市重大政策之一,同時辦理委託專案管理及委託設計監造採購招標作業,惟依據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承辦專案管理之廠商,其負責人或合夥人不得同時為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及同條第三項規定:「承辦專案管理之廠商與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不得同時為關係企業或同一其他廠商之關係企業。」,故將先行辦理設計監造評選及決標程序。」
4.補提供鄰接「永康物流市地重劃工程」排水計畫。
5.更正部分契約條文內容。
申訴受理單位
臺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390l030、傳真:06-2950218)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2994579、傳真:06-295021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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