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701臺南市東區中華東路二段133巷72號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本局已於107 年度興建底渣再利用精細處理廠,為提升焚化再生粒料品質,擬再擴充多段式分選設備及水洗設備,並增加底渣前處理程序,以提升再利用底渣品質及整體系統設備之可靠度,並期能降低異味之不良觀感,期能擴增再利用去化管道,提升使用意願,故辦理臺南市底渣再利用處理廠效能提升統包工程(以下簡稱為本工程),藉由本工程之推動,儘速建置本市垃圾焚化底渣之處理能力,使底渣再利用情形合乎法規要求,藉以減輕焚化廠廢棄物處理後之底渣堆置及再利用處理之負荷,進而達成垃圾妥適處理、污染減量、節能減碳以及環境友善之終極目標。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3樓禮堂(臺南市東區中華東路二段133巷72號)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400萬元整(受款人指名: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截標期限前掛號寄達70199臺南虎尾寮郵局第45號信箱或自行送達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樓收發室(臺南市東區中華東路二段133巷72號)
廠商資格摘要
1.施工廠商(符合其中一項資格者)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營業項目為經政府合法登記或許可設立,乙等綜合營造業(E101011)或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E103101),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且非屬採購法第103條拒絕往來廠商者。
2.設計廠商(符合其中一項資格者):且非屬採購法第103條拒絕往來廠商者。
(1)依法設立公司(需符合下列資格之一:I101061工程技術顧問業。
(2)技師事務所(科別:環境工程或機械工程)。
3.機械設備廠商(符合其中一項資格者)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營業項目及代碼【CB01010】機械設備製造業、【CB01990】其他機械製造業、【F113010】機械批發業、【F213080】機械器具零售業及【E604010】機械安裝業,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且非屬採購法第103條拒絕往來廠商者。
4.若統包商同時具備兩種廠商之資格,得另覓剩餘之資格合作廠商共同投標,若同時具備三種廠商之資格,得不須另覓合作廠商單獨投標,但亦需備妥各項相關資格文件。本採購之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不得對同一採購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政府電子採購網)。
二、【領標日期】:自公告招標之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止。
三、【開標程序】:下午2時審查證件、宣讀資格審查結果或標價。
四、【其他】:
1.檢舉受理單位:(1) 臺南市政府政風處檢舉電話:(06)2982742,臺南新南郵局第1號信箱。 (2) 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政風室檢舉電話(06)2605673,傳真(06)2684489。
2.投標廠商應依照招標公告或通知各階段開標之時間及地點(已公告者招標機關不另通知),由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攜帶身份證件 (詳委託代理授權書說明)到場參加,負責人未能依期限參加或代理人未攜帶授權書正本辦理者,如有依採購法第五十一條、五十三條、五十四條、五十七條之規定須由廠商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價內容或重新報價時,視同放棄。
3.工程、勞務採購廠商得標後應向財政稅務局申請以「印花稅大額憑證應納稅額繳款書」繳納印花稅。
4.餘詳招標文件及附件等。
5.本案經主辦單位退回檢討後修正完畢,重新以第二次/以後招標狀態上網公告,修正處為需求說明書、投標須知及契約書等。
申訴受理單位
臺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390l030、傳真:06-2950218)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2994579、傳真:06-295021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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