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於108年度期間內,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預算金額扣減決標金額所得餘額範圍內,依契約單價分析內容以「換文方式」辦理增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本案於確樣完成後,由本局發文通知(發文)日起60個日曆天內完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登記類別需與經濟部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中類項目「C3紡織、成衣、服飾品及紡織製品製造業」、小類項目「F104布疋、衣著、鞋、帽、傘、服飾品批發業」、「F204布疋、衣著、鞋、帽、傘、服飾品零售業」、「F401國際貿易業」或與本案標的製造、買賣相關業者】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得標廠商應自決標日起30日內,依本案製作說明製作成品2份,提供本局後勤科確樣,並將確樣情形函復承商,若合格經確認簽封後,1份由本局自存,作為驗收時目視檢查依據,另1份交承商作為製作參考,並請續製成品。若確樣不合格,承商應重新製作成品2份(次數以1次為限)提供本局再確樣,如逾15日曆天(未含)仍無法完成再確樣或再確樣仍不合格,本局得書面通知解除契約。
本案於確樣完成後,由本局通知(發文)日起60日曆天內,送達本局後勤科。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2994579、傳真:06-295021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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