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資料: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招標資料: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招標資料: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否
招標資料: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資料: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否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remind
系統使用費用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remind
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領投開標:截止投標
115/11/17 10:00
領投開標:開標時間
115/11/17 14:00
領投開標:開標地點
臺南市政府地下室一樓採購開標室(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2段6號)
領投開標: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領投開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郵遞或專人送達臺南市政府工務局1樓採購品管科(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2段6 號)
其他: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其他: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機關通知日至116年12月31日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其他: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其他:勞務案
其他: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廠商應領有「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人員認可證」或「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機構認可證」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工程技術顧問業(I101061)。
2.建築師事務所。
3.專業技師事務所。
4.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
5.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業(IB01010)
應檢附之資格證明及投標文件(詳投標須知第33點及第33點之1)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廠商應領有「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人員認可證」或「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機構認可證」
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廠商信用之證明
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其他: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公開取得文件領取方式及處所]自公告招標之日起至領標及投標期限止。1.採電子領標方式,不另備書面文件。(依據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2.以電子領標者(網址http://web.pcc.gov.tw)。 [領標日期]: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時間止。 [開標程序]:下午2時整審查投標文件。 [其他]: 1.檢舉受理單位:臺南市政府政風處檢舉電話:(06)2982742,檢舉信箱:臺南新南郵局第1號信箱。 2.工程、勞務採購廠商得標後請以臺南市稅務局所開立之採購合約印花稅大額憑證應納稅額繳款書繳納,但應納稅額100元以下者,可自行貼印花。 3.因颱風等災變機關所在地停止上班時本公告之領標投標截止期限及開標日期延期處理方式請詳見投標須知。 4.餘詳招標文件及附件等。 5.廠商應遞送企劃書1式6份。 6.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三條規定,於第一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南市政府工務局使用管理科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申訴受理單位
臺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390l030、傳真:06-2950218)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2994579、傳真:06-295021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7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fetched_at
2026-11-06T03:23:01+08:00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其他: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廠商應領有「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人員認可證」或「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機構認可證」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工程技術顧問業(I101061)。
2.建築師事務所。
3.專業技師事務所。
4.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
5.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業(IB01010)
應檢附之資格證明及投標文件(詳投標須知第33點及第33點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