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行動或不公開資訊。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自本案決標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保留本案原履約標的之後續擴充,後續擴充金額共計新台幣8,850,000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臺南市政府永華市政中心地下一樓採購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2段6號12樓(智慧發展中心)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可至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查詢列印登記資料投標)
2.有效公會會員證影本
3.營業稅納稅證明文件影本
4.估價單(報價單)正本(財物、勞務或未達1000萬元工程適用)
5.服務建議書或企劃書(一式10份)
6.押標金
7.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允許共同投標時,共同投標者應分別出具)
8.電子憑據光碟或電子憑據序號等相關內容之紙本(電子領標者-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於開標後依機關通知再行提出)
9.特定資格證明文件:廠商需具備有在該公司任職滿三年(含)以上通過國際資安認證(如CISSP(Certified Information Systems Security Professional)資安系統專家、或CISM(Certified Information Security Manager)國際資訊安全經理人、或CompTIA Security+國際網路資安認證等 )之資安工程師一名,並於投標時提供該人員之認證影本及任職後勞、健保投保證明影本
10.退還押標金申請單(可於申請退還時提出)
11.委託代理授權書(可於行使代理權時提出)
附加說明
一、履約期限:自決標次日起至108年12月16日。
二、完工地點:於本府永華市政中心及本府民治市政中心完成本案應履約標地。
二、本案押標金額為442,000元。
三、本案履約保證金為契約金額之一定比率:10%。
四、本案保固保證金為契約金額之一定比率:3%。
申訴受理單位
臺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390l030、傳真:06-2950218)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2994579、傳真:06-295021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否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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