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金額為標餘款金額,本案保留於105年12月31日前,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412臺中市大里區中湖路100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12臺中市大里區中湖路100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凡持有政府登記合格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者之該類公司執照,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廠商證明文件如下:(一)、營業項目具備得承攬本採購之合格文件(影印本)。公司執照(無者免付)。請投標廠商檢附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並將上列資格證明文件併投標文件遞繳投標)。 (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營利事業登記證之登記証明文件。(二)、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本年度公會會員證(影印本)。(三)、檢附納稅證明文件(影印本),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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