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644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一段179號,國家教育研究院臺北院區6樓603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44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一段179號,國家教育研究院臺北院區1樓收發室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設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得作為此項證明文件】
(二)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以本須知所附之「投標廠商聲明書」填答「聲明事項」、「投標廠商名稱」、「日期」,並加蓋投標廠商章及負責人印章)。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本案訓練管理員1人專門技能及在職證明文件影本:
1.應提供具圖書館學/圖書資訊學學位證明文件(如:提供該員具教育部認可之大學校院圖書館學或圖書資訊學學位證書影本)。
2.應提供訓練管理員為廠商聘雇之現職人員證明。須提供廠商聘雇證明(如:聘書影本)及納保證明(如: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或網路下載資料)。
(二)廠商具有承做「圖書編目」能力證明文件影本(如曾完成圖書編目之供應、承做契約或相關文件等)。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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