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絡人
莊金裕,規格聯絡人:資推小組張中維先生,電話:(02)77407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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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本案契約屆滿前3個月,若經本院評估廠商履約情形良好,得辦理後續擴充。擴充金額上限新臺幣288萬元,擴充租期24個月。
(二)契約期滿,本院重新辦理招標,因故未能決標時,原得標廠商應以原決標條件及單價核算付款繼續提供本案服務最多2個月,金額不逾新臺幣24萬元整。
(三)本案相同規格電路應因市場調降公告價格時,若其公告價格低於本案所提供成本價格時,本案所租用電路之得標廠商須同意適用新公告價格,辦理後續擴充。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新北市三峽區三樹路2號鐸聲館1樓106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703新北市三峽區三樹路2號仰喬樓1樓秘書室
履約期限
光纖電路建置完成經本院驗收合格後,原則上租期為2年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詳投標須知第六十四點):
(一)廠商基本資格:具有中華民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特許並發給執照之第一類電信事業經營者,業務項目須含有:固定通信網路業務之綜合網路業務。
(二)廠商應提出之證明文件影本如下: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勿再提供)。
2.有效期限內之綜合網路業務特許執照。
3.廠商納稅之證明。
4.廠商信用之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本案規格聯絡人:本院資訊推動小組張中維先生,電話:(02)77407968,傳真:(02)77407090。
二、餘詳如招標文件。
三、截止投標當日及開標當日機關因故停止辦公時,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時間代之。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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