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總金額
29,384,909元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261宜蘭縣頭城鎮新興路111號行政大樓三樓行政會報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61宜蘭縣頭城鎮新興路111號行政大樓一樓總務處文書組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參考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之範本修改符合本校所需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資格:允許上限三家異業廠商共同投標,並應以甲等綜合營造業為代表廠商。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具名,且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並於得標後共同具名簽約:
(1)甲等綜合營造業(E101011)。
(2)甲等自來水管承裝業(E501011)。
(3)甲級電器承裝業(E601010)。
(不允許同業共同投標、不允許同一廠商跨團隊投標;一家廠商同時具備三項資格者可單獨投標)
(二)依「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中甲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其資本額之十倍規定,以本案營造工程部分之金額計算,甲等營造營之資本額需達2,250萬元以上,方得投標。
(三)單獨投標:本採購亦得由甲等綜合營造業單獨投標,惟該營造業本身必須具備上列第(2)款至第(3)款規定資格之廠商得單獨投標,不允許採專業分包方式辦理。
(四)個別成員廠商可具有二項以上業種資格。
(五)共同投標廠商成員不得單獨對本工程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投標廠商之成員,但符合共同投標辦法第七條規定者不在此限。
(六)投標廠商不得有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情形。
(七)廠商信用之證明。
(八)其他詳如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依採購法第65條及採購法施行細則第87條之規定,本採購標的之下列部分及依其他法規規定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約之部分,不得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除前項所列者外,屬營造業法第3條第1款之營繕工程,且得標廠商為營造業者,其主要部分尚包括:工地主任、工地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安全衛生人員均應為廠商僱用之人員。
二、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15工作天內,按照招標機關所規定之格式及所需文件,與機關簽訂契約。契約書之製作裝訂由得標廠商為之,其所需費用由得標廠商負擔。未及於規定期限內完成契約簽訂者,應取得機關同意辦理展延。
三、本工程係屬先建後拆,故新建建築工程之使用執照取得後,在舊教學大樓各項設備搬遷及設備測試完成後,並報機關同意後始得進行建築物拆除作業。
四、履約期限:工程之施工應於機關通知日起15日內開工,新建工程:456天;拆除工程:181天。
五、第2次公告招標
六、更正公告:延長截標日期(至110年5月27日截標)及開標日期(延長至110年5月28日上午9點截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宜蘭縣調查站(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津梅路52號;宜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92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否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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