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542南投縣草屯鎮新庄里芬草路2段736號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契約價金於110年10月31日前以標餘款(預算金額扣除決標金額)後續擴充至採購預算上限金額之權利;另若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542南投縣草屯鎮新庄里芬草路2段736號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國立草屯高級商工職業學校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中等學校基金-國立草屯商工401專戶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42南投縣草屯鎮新庄里芬草路2段736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公司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或其他法人登記證明等)
(二)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或免稅證明。(投標廠商不及提出最 近 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不需納稅或可免稅之其他法人得免,但需出具聲明文件)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
(四)押標金
(五)投標標價清單(包含工程總表、工程詳細項目表及單價分析表)
(六)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
(七)切結書
附加說明
(一) 本案其契約單價除另有規定外,若得標廠商於標單總表、標單詳細項目表、標單單價分析表等具有標價錯誤、標價漏計或標價乘計錯誤等情事,經本校審查後得按決標總價與發包預算總價之比例調整之,調整後之單價金額,得標廠商如認顯有不合理之處,應於簽約前提出,並檢附相關資料後由雙方協議另定之。
(二) 另本案爰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110年5月18日發布工程企字第1100100299號函釋,本案辦理採購,如受新冠肺炎疫情之影響,致無法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者之處理方式為解釋說明如下:
1.本校得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6款或第7款規定,視個案情形及實際需要或得因應新冠肺炎疫情關係,遵依相關防疫規範,採暫緩開標決標、不予開標決標(廢標)、或暫緩一段時間再決定後續處理等方式辦理。
2.本校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以及在不違反政府採購法規定之範圍內,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
3.本校得因疫情決定不予開標,應依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之通知方式,分別通知所有投標廠商並說明後續處理方式。依該條規定,除政府採購法另有規定者外,得以口頭、傳真或其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
4.本案得因應新冠肺炎疫情關係,遵依相關防疫規範得採行暫緩或暫停開標、決標程序,配合注意投標文件有效期。如投標文件有效期已屆,而有需展延有效期者,應洽廠商同意展延;廠商不同意展延者,不得為決標對象
5.廠商提出疑義、異議及機關釋疑期限:需於110年7月21日下午5時前提出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南投縣調查站(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民族路486號;南投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9-22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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