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10713 已決標公告 查核金額

本校圖資大樓新建工程

🏆 本案已決標公告 已決標
得標廠商名冊與決標金額已更新,可查閱下方決標報告 | 截標:2019/04/22 17:00 | 開標:2019/04/23 09:00
採購特徵雷達 投標門檻與工項規格速覽 (Structure Feature Cards)
押標金要求
須繳押標金
新臺幣2,650,823元整
投標前須完成擔保繳納
履約保證金
常規條款
依契約範本辦理
通常為決標金額 5%~10%
廠商資格門檻
法定資格
常規基本資格
📐 須技師簽證 ⚡ 電器承裝 🚿 管線承裝
合法設立登記與納稅證明即可
工項物料與物調
契約規格
常規工料規範
常規規範
無特殊指定規格限制
⚠️ 本案曾於 2019/04/18 流標(原因:流標(無廠商投標或未達法定開標家數))
歷史無法決標累計 1 次
【投標先機研判】 前次係因投標家數不足而流標。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2項規定,若本案本次屬第二次(含以上)招標,依法不受三家合格廠商之限制,僅一家投標即可開標,競爭阻力顯著降低!
歷史流廢標詳細履歷
公告日期 結果 投標家數 詳細原因 原文
2019/04/18 流標 0 家 流標(無廠商投標或未達法定開標家數) 檢視
採購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甲頂營造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86,880,000
原始預算
$ 88,360,762
底價金額
$ 87,030,000
決標折數
99.83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國立臺南大學附屬高級中學
機關代碼 3.92.40.2
標的分類 工程類 5127 - 教育用建築工程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陳佳宏
聯絡電話 (06)2338501#402
機關地址 710臺南市永康區中山南路948號
傳真號碼 (06)2339554
電子郵件信箱 [email protected]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總金額 14,747,915元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否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是
後續擴充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保留增購之項目:本採購原有採購項目及新增項目範圍內,若有後續擴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辦理;另若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保留增購之期間上限: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保留增購之金額或數量上限:以已公告之預算金額扣減決標金額所得餘額。
是否受機關補助 否
是否含特別預算 否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是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8/04/18
是否複數決標 否
是否訂有底價 是
是否屬特殊採購 否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
是否屬統包 否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否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否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否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否
截止投標 108/04/22 17:00
開標時間 108/04/23 09:00
開標地點 本校行政大樓二樓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2,650,823元整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10臺南市永康區中山南路948號─總務處文書組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否
履約地點 臺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開工之日起450日內竣工(不含取得使用執照或相關許可證)
是否刊登公報 是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是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否
廠商資格摘要 經中華民國政府機關核發之合法登記之乙級以上綜合營造業設立之證明影本(請務必參照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檢附資格文件,另營利事業登記證已非資格文件,若僅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者為不合格標)、甲級電器承裝業及甲級自來水管承裝商。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0年6月21日(九十)工程企字九00二三二九九號函說明三所述:「各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履約保證金應依工程進度分四期(含),以上平均發還,由機關訂明於招標文件。」,是以,爰工程採購契約第14條第(一)項第6款按前述函文規定勾選。 二、本案承攬廠商須配合校方下列重要摘要之事項如下: 1、人員配置: (1)本工程工務所必須配置工地主任1人、品管人員1人、安全衛生管理人員1人及工務助理若干名。 (2)工地主任:即為工地負責人,必須為本工程專職,負責工地一切事務。除必須符合相關營建法規之基本資格要求外,同時必須為大專以上畢業且於取得工地主任證照後具有實際從事五千萬以上工程工地主任四年以上之經驗。 (3)品管人員:必須為本工程專職,除必須符合相關營建法規之基本資格要求外,同時必須為大專以上畢業且具有二年以上實際從事品管人員經驗。 (4)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必須為本工程專職,除必須符合相關營建法規之資格要求外,同時必須為大專以上畢業且具有二年以上實際從事安全衛生管理人員經驗。 (5)承攬廠商除於工地配置上述三位工程人員外,應適時按工程進度及現況,增派配置工程助理員若干名。當監造單位或本校認定工地主任、品管人員及安全衛生管理人員等三位工程人員,不足以適時完成工作量時,承攬廠商基於優良廠商之責,應適度增派工程助理員若干名。 (6)工地主任、品管人員、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之專職工程人員,必須為承攬廠商正式員工,不得為契約人員、派遣人員或其他臨時性人員。人員函報本校時請檢附勞健保資料以為佐證。 (7)以上專職工程人員於承攬廠商得標後14日內,單獨先行函文工程人員學經歷及證照,經監造單位審查核可,並經本校同意後,再併入相關之工程文件之中。 (8)以上專職工程人員,施工期間若經監造單位或本校認定不適任,經本校通知後,承攬廠商必須於10工作日內無條件更換工程人員,不得推諉。 等待更換期間由可由原工程人員繼續擔任至新任人員到任為止。 若超過10工作日仍未完成更換,則每超過一日記點一點(每點罰款新臺幣伍仟元,以下相同),並可連續每日記點。超過14日仍未更換完成,則承攬廠商必須無條件配合停工且工期照計,直至更換完成。 (9)工地主任、品管人員及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之專職工程人員,必須『長駐工地』,即工地只要有施工就必須在場。若有施工而經監造單位或本校查獲工程人員不在場,則每日每人次記點乙點。 且必須於每日到班時,於本校指定地點簽到,簽到後不得擅自離開工地。若經監造單位或本校點名發現工程人員不在場,則每半日每人次記點乙點。 若工程人員為處理與本工程相關事務必須離開工地,必須親自至本校指定地點填寫外出申請單,核可後方可離場,原則上每次外出限定二小時內返回,否則視為不在場每人次記點乙點。 (10)承攬廠商之員工權益必須自行符合相關勞工法令。相關工程人員休假時,承攬廠商必須派出代理人,然代理人必須事先造冊取得監造單位及本校同意方可擔任代理人。 2、承攬廠商工地主任及主要分包商,必須完全配合本校通知,出席參與每週定時及不定時之『施工控管會議』,承攬廠商若每累積請假兩次則記點乙點(每點罰款五仟元);若無故缺席每次記點乙點(每點罰款五仟元),分包商之記點罰款由承攬廠商負責。每週定期的施工控管會議,於每月的第三週為月會,承攬廠商之公司負責人必須出席參與會議,若公司負責人每累積請假兩次記點乙點;無故缺席每次記點乙點。負責人請假或無故缺席,必須於次週補開月會。會中必須進行工作進度報告、工項細部施工方法與流程簡報、次週工作預定進度表等等相關工作事項報告及異常處理方法。 3、承攬廠商應每日如實填寫施工日誌及安全衛生設施設備檢查巡檢查日誌。並於每週二,上午10點前,將前一週(週日到週六)之施工日誌(紙本及電子資料檔案)繳交給監造單位審核。若未按時繳交施工日誌每次每日記點一點。再由監造單位於每週三下午3點前,將監造單位核可後之施工日誌連同監造單位之監造報表及監造安全衛生設施設備檢查巡檢查日誌,函文本校文存。以上收件日,若遇假日節慶則順延至上班日繳交。 三、綜上所述之工程契約與工程施工需求說明皆採摘要敘明,請投標廠商仔細評估,避免得標後不配合校方應注意事項而遭受罰款。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立臺南大學附屬高級中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8/04/22 17: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92.40.2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陳佳宏
聯絡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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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地址
710臺南市永康區中山南路948號
傳真號碼
(06)2339554
電子郵件信箱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總金額
14,747,915元
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否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是
後續擴充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保留增購之項目:本採購原有採購項目及新增項目範圍內,若有後續擴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辦理;另若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保留增購之期間上限: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保留增購之金額或數量上限:以已公告之預算金額扣減決標金額所得餘額。
是否受機關補助
否
是否含特別預算
否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是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8/04/18
是否複數決標
否
是否訂有底價
是
是否屬特殊採購
否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
是否屬統包
否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否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否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否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否
截止投標
108/04/22 17:00
開標時間
108/04/23 09:00
開標地點
本校行政大樓二樓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2,650,823元整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10臺南市永康區中山南路948號─總務處文書組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否
履約地點
臺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開工之日起450日內竣工(不含取得使用執照或相關許可證)
是否刊登公報
是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是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否
廠商資格摘要
經中華民國政府機關核發之合法登記之乙級以上綜合營造業設立之證明影本(請務必參照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檢附資格文件,另營利事業登記證已非資格文件,若僅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者為不合格標)、甲級電器承裝業及甲級自來水管承裝商。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0年6月21日(九十)工程企字九00二三二九九號函說明三所述:「各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履約保證金應依工程進度分四期(含),以上平均發還,由機關訂明於招標文件。」,是以,爰工程採購契約第14條第(一)項第6款按前述函文規定勾選。 二、本案承攬廠商須配合校方下列重要摘要之事項如下: 1、人員配置: (1)本工程工務所必須配置工地主任1人、品管人員1人、安全衛生管理人員1人及工務助理若干名。 (2)工地主任:即為工地負責人,必須為本工程專職,負責工地一切事務。除必須符合相關營建法規之基本資格要求外,同時必須為大專以上畢業且於取得工地主任證照後具有實際從事五千萬以上工程工地主任四年以上之經驗。 (3)品管人員:必須為本工程專職,除必須符合相關營建法規之基本資格要求外,同時必須為大專以上畢業且具有二年以上實際從事品管人員經驗。 (4)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必須為本工程專職,除必須符合相關營建法規之資格要求外,同時必須為大專以上畢業且具有二年以上實際從事安全衛生管理人員經驗。 (5)承攬廠商除於工地配置上述三位工程人員外,應適時按工程進度及現況,增派配置工程助理員若干名。當監造單位或本校認定工地主任、品管人員及安全衛生管理人員等三位工程人員,不足以適時完成工作量時,承攬廠商基於優良廠商之責,應適度增派工程助理員若干名。 (6)工地主任、品管人員、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之專職工程人員,必須為承攬廠商正式員工,不得為契約人員、派遣人員或其他臨時性人員。人員函報本校時請檢附勞健保資料以為佐證。 (7)以上專職工程人員於承攬廠商得標後14日內,單獨先行函文工程人員學經歷及證照,經監造單位審查核可,並經本校同意後,再併入相關之工程文件之中。 (8)以上專職工程人員,施工期間若經監造單位或本校認定不適任,經本校通知後,承攬廠商必須於10工作日內無條件更換工程人員,不得推諉。 等待更換期間由可由原工程人員繼續擔任至新任人員到任為止。 若超過10工作日仍未完成更換,則每超過一日記點一點(每點罰款新臺幣伍仟元,以下相同),並可連續每日記點。超過14日仍未更換完成,則承攬廠商必須無條件配合停工且工期照計,直至更換完成。 (9)工地主任、品管人員及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之專職工程人員,必須『長駐工地』,即工地只要有施工就必須在場。若有施工而經監造單位或本校查獲工程人員不在場,則每日每人次記點乙點。 且必須於每日到班時,於本校指定地點簽到,簽到後不得擅自離開工地。若經監造單位或本校點名發現工程人員不在場,則每半日每人次記點乙點。 若工程人員為處理與本工程相關事務必須離開工地,必須親自至本校指定地點填寫外出申請單,核可後方可離場,原則上每次外出限定二小時內返回,否則視為不在場每人次記點乙點。 (10)承攬廠商之員工權益必須自行符合相關勞工法令。相關工程人員休假時,承攬廠商必須派出代理人,然代理人必須事先造冊取得監造單位及本校同意方可擔任代理人。 2、承攬廠商工地主任及主要分包商,必須完全配合本校通知,出席參與每週定時及不定時之『施工控管會議』,承攬廠商若每累積請假兩次則記點乙點(每點罰款五仟元);若無故缺席每次記點乙點(每點罰款五仟元),分包商之記點罰款由承攬廠商負責。每週定期的施工控管會議,於每月的第三週為月會,承攬廠商之公司負責人必須出席參與會議,若公司負責人每累積請假兩次記點乙點;無故缺席每次記點乙點。負責人請假或無故缺席,必須於次週補開月會。會中必須進行工作進度報告、工項細部施工方法與流程簡報、次週工作預定進度表等等相關工作事項報告及異常處理方法。 3、承攬廠商應每日如實填寫施工日誌及安全衛生設施設備檢查巡檢查日誌。並於每週二,上午10點前,將前一週(週日到週六)之施工日誌(紙本及電子資料檔案)繳交給監造單位審核。若未按時繳交施工日誌每次每日記點一點。再由監造單位於每週三下午3點前,將監造單位核可後之施工日誌連同監造單位之監造報表及監造安全衛生設施設備檢查巡檢查日誌,函文本校文存。以上收件日,若遇假日節慶則順延至上班日繳交。 三、綜上所述之工程契約與工程施工需求說明皆採摘要敘明,請投標廠商仔細評估,避免得標後不配合校方應注意事項而遭受罰款。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立臺南大學附屬高級中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8/04/22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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