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擴充金額:新台幣2,225,000元為上限。(預估人數上限500人,每人新台幣4,500元)
2.擴充期間:108年8月1日至109年7月31日。
3.如廠商履約良好,機關得提出規範後通知廠商提出企畫書,於經機關審核通過後得以原契約條件通知廠商辦理後續議價續約,並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後續擴充。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履約期限
預定108年4月1日(一)至108年4月3日(三)計3天2夜
廠商資格摘要
1.政府登記合格之相關廠商,須領有中華民國政府機關核發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須載有經營與本標案業務等相關項目資料)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投標。亦可至「全國商工行政入口網查詢列印,營利事業登記證已公告停止使用。
2.合法旅遊業且未受停業處分者(需檢附交通部核發之旅行業執照)
3.納稅證明單。
4.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投標廠商如為獨資商號,其所檢附之非拒絕往來戶或無退票紀錄證明,得以該商號負責人之非拒絕往來戶或無退票紀錄證明代之。並符合下列規定:
(1)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收件日前半年以內。
(2)票據交換所或其委託金融機構,出具之第一類或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復單。
(3)查復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A、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B、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
C、資料查詢日期。
D、廠商統一編號及名稱。
(4)查復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蓋章者無效。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地方政府-嘉義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60001嘉義市東區中山路199號、電話:05-2254321分機721~723、傳真:05-2253150)
嘉義市調查站(地址:60001嘉義市東區維新路321號;嘉義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2778888)
法務部調查局政風室(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第7-121號信箱、電話:02-29125852)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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