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上限為預算金額之100%,期間以開工日起至109年底,並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
(1)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納稅證明文件。
(3)綜合營造業登記證。
(4)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5)投標廠商聲明書。
(6)押標金(減收者請附優良廠商證明文件)。
(8)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之切結書。
(8)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
(二)室內裝修業:
(1)裝修業登記執照。
(2)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3)納稅證明文件。
(4)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5)投標廠商聲明書。
(6)押標金(減收者請附優良廠商證明文件)。
(7)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之切結書。
(8)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
(三)土木包工業:
(1)土木包工業登記證書。
(2)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3)納稅證明文件。
(4)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5)投標廠商聲明書。
(6)押標金(減收者請附優良廠
附加說明
1.請投標廠商於開標當日到場,本案於開標(決標)後立即召開「開工前協調會」。
2.開標日倘因颱風、天災或其他因素,經主管機關宣佈停止上班時,自動順延至恢復上班首日之
同一時間、地點開標,本校不再另行通知。
3.投標人須按規定時間,親自或由授權出席代表攜帶授權書(請另攜帶身份證件核對)參加開標,
如未參加,將喪失減價或比價之機會。
4.本工程空污費由得標廠商先行代繳後檢據向本校請領,若有任何滯納金或逾期罰款等情事,均
由廠商自行負擔。
5.本工程之臨時水電費用由得標廠商依標單之固定單價乘以實際履約總天數(含逾期天數)於驗
收合格日起至請領工程款前繳納至本校公庫。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雲林縣調查站(地址:640雲林縣斗六市鎮南路67號;斗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5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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