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
適用原因
依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或第一百零五條不適用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者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50臺東縣臺東市大學路二段369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凡政府登記合格之乙級綜合營造業(含以上)、或CA02010金屬結構及建築組件製造業、F111090建材批發業業。應附具之證明文件:1.營造業登記證或設立影本、承攬工程手冊及當年度公會會員證。2.其他廠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3.納稅證明一份。4.廠商信用之證明。5.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承作有關鋼瓦(板)屋頂整建或屋(陶)瓦整建工程達500萬元以上之實績,且應檢具完工證明。二、投標廠商聲明書。餘詳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本採購係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2.投標商應依規定填妥(不得使用鉛筆)本招標文件所附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投標標價清單,連同資格文件、規格文件及招標文件所 規定之其他文件,密封(封套外部皆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及採購案號或招標標的)後,於本公告所定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方式送達至收件地點:95092臺東市大學路二段369號,收件者為 「國立臺東大學總務處營繕組」。3.若截止收件日及開標日適逢天災停止上班,則順延至下一上班日 同一時間截止收件及開標。4.本案招標文件若與政府採購法相牴觸時,以政府採購法為主。5.【投標廠商聲明書第十一項】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請填寫實際人數。6.餘詳「投標須知」。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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