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950臺東縣臺東市博愛路345號博愛樓一樓教授休息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50臺東縣臺東市博愛路345號
廠商資格摘要
(1)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
(2)公司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3)營造業投標廠商需附本年度依營造業法加入營造業公會證明。
(4)廠商履約能力證明。廠商需檢附6年內(民國100年以後)單獨承攬PU運動場工程之工程結算書或是驗收結算證明書等相關足以證明履約能力之實績文件。
(5)最近一期納稅證明。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6)廠商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往來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新三年內無退票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請投標廠商注意,本校審查納稅證明是指"經稽徵機關核章及公庫蓋章之納稅收據聯"與"申報書(401表)",只提供納稅申報書(401表)者將判定投標資格不符合,並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廠商未依投標文件之規定投標,不予決標給該廠商。
2.機關辦理開標作業時,如進行至比減價作業時,投標廠商需親自或委託他人到達機關開標現場進行比減價作業(需帶公司大小章),如投標廠商於開標時間未到機關開標現場參與比減價作業,機關將認定該投標廠商主動放棄比減價權利,不另外通知與改期辦理比減價作業。
3.請廠商注意本採購案工程保險的內容與金額,履約時需保險內容須符合契約要求。
4.請遵守菸害防制法及校內禁菸規範,如有違反規定,致學校被訴遭索賠或受罰,應負擔賠償責任,並依契約等相關規定辦理。
5.本工程如於學生上課期間施工,施工廠商應指派人員負責管制工地人員進出,並加強施工區域之區隔(包含施工圍籬與護網),以維護學生安全。
6.施工期間請維護本校校園環境整潔,廢棄物與垃圾(含施工人員飲食之垃圾)請當天立即自行帶離,不可棄置於本校校園。
7.如違反本條第九到十一項規定,機關可對廠商進行罰款。每天每單次違規扣罰500元,經機關通知後次日如未處理可連續處罰直到廠商改善。廠商需繳完罰款後機關方給付契約價金。
8.本案工程之施作必須依教育部體育署所編製之”103年學校運動設施設計參考手冊”(詳如招標文件)之內容與本案之各項招標時公告之文件、設計圖說、施工規範、施工規範補充說明辦理。如文件之內容有相互牴觸之處,以機關之解釋為依據。如廠商未依前述文件規定之施工程序與方式施作,機關有權要求廠商立即停工或是拆除重作。
9.本案之標的施工使用材料或成品機關有權隨時依實際需要進行抽驗,抽驗時機關會同廠商與監造單位取樣後,送往機關指定之檢(試)驗單位辦理檢(試)驗,檢(試)驗費用由機關之工程管理費支付,不納入契約價金。如發現抽驗結果不合格,廠商必須立即更換使用之材料或成品,已施作部分亦必須拆除重作,廠商不得有異議,其更換材料、成品與拆除重作之損失由廠商自行負擔。
10.廠商於施工中,應依照施工有關規範,對施工品質,嚴予控制。隱蔽部分之施工項目,應事先通知監造單位派員現場監督進行,如違反此項規定,機關有權要求廠商停工,待監造單位派員至現場監督後才能復工,此停工期間亦列入施工工期計算。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臺東縣調查站(地址:950臺東縣臺東市中興路二段731號;臺東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89-236180)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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