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增購之項目為電梯,擴充金額預估為新台幣656萬元。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1.本案為電梯更新採購案,雖是相同規格之電梯,但不同品牌有不同之設計,各家之產品品質亦有差異。
2.功能需達到安全舒適之基本要求,凡設備之供應、安裝、試車、保固及取得使用合格證均包括在內,所有進口或國產品必須為全新一級品,若為進口品需檢附進口報單等相關文件,國產品需檢附出廠證明。所有設計、製造、材料、安裝、施工及檢驗等均需嚴格遵守CNS「升降機構造標準」、「升降機升降階梯及送貨機檢查標準」,勞工安全衛生法「起重機具安全規則」「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及內政部「建築物升降設備管理辦法」,或JIS標準或ANSI標準或EN標準有關升降機標準之規定。
3.驗收後須提供電梯全責免費維護保養及保固五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260宜蘭縣宜蘭市神農路一段一號行政大樓一樓101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寄達或送達本校事務組(行政大樓一樓)承辦人收,餘詳招標文件
履約期限
每部電梯分批施工期限,廠商應於本校通知日開工,開工日起280日曆天內完工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投標廠商須符合以下之資格:電梯安裝工程業。
(二)、投標廠商應繳資格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
(四)餘「詳資格、規格審查表」及「招標文件明細表(備註欄)」內容。
公開取得文件領取方式、地點及售價
採電子方式領標: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http://web.pcc.gov.tw/網站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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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選地點
本校行政大樓一樓101會議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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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得標後,廠商須繳予機關舊電梯之殘餘價值金,每部電梯新台幣50,000元整,且須於正式進行拆除作業前10日內繳入。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宜蘭縣調查站-(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津梅路52號;宜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928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否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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