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所有投標廠商應具備基本文件如下:
1.投標廠商聲明書
2.投標廠商切結書:請參考招標文件,公共工程委員會「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所附之應於投標時檢附切結書。
3.廠商納稅證明: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4.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機構或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
(二)營造業應具備基本文件如下: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該文需列明公司營業項目。(直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資料亦可)
2.營造業登記證
3.營造業承攬手冊
4.當年度公會會員證等。
(三)土木包工業應具備基本文件如下: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該文需列明公司營業項目。
2.土木包工業登記證
3.土木包工業承攬手冊
4.當年度公會會員證等。
(四)其他行業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該文需列明公司營業項目。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本案配合藝術大道管線挖埋工程(另案),廠商應於決標日起4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4日內完成契約項次1、3項目,其餘工項限期109年2月12日前完工。
(2)本案藝術大道為人行通道必經之處,施工廠商應考量行人員動線之安全維護及警示(費用含於間接費用雜費)。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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