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總金額
107,362,470元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擴充金額總計預估約新臺幣8,375,197元,擴充項目如下:
(1) 壹.一.5.4.1 一般木作家具
走廊木作座椅
(4) 壹.一.5.4.4 不銹鋼料
衛浴置物架層板
(6) 壹.一.5.4.6廠製金屬櫥櫃
1F金屬製信箱
(7) 壹.一.7.49不銹鋼製出入口大門及店面櫥窗,門
EG1不鏽鋼電動橫拉門
(8) 壹.一.8.2.3 標誌
指標工程
(9) 壹.一.9.2.7瀝青混凝土舖面,密級配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大觀路1段59號
履約期限
應於決標日起45日內開工,並於開工日起750日內完工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基本資格:
1.投標廠商應符合下列4項基本資格:
(1)甲等綜合營造業(E101011)。
(2)甲級以上電器承裝業(E601010) 。
(3)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E501011)。
(4)甲等以上冷凍空調工程業(E602011)。
2.本工程允許單獨投標或共同投標:
(1)單獨投標
A.符合上述1項所有基本資格者得單獨投標。
B.甲等綜合營造業單獨投標,有關電器承裝業、自來水管承裝商、冷凍空調工程業,得以載明其分包代之,應檢附「合作同意書」。
前項分包廠商及其分包部分,投標廠商於得標後不得變更。但有特殊情形必須變更者,以具有不低於原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之資格,並經機關同意者為限。
(2)共同投標:符合1項基本資格者得採共同投標,並以甲等綜合營造業為代表廠商。
不訂定特定資格之理由
本工程施工作業並無採用特殊工法或技術及設備,上述依法登記開業廠商即已具承攬能力
附加說明
(二) 應檢附之文件
1.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採共同投標者,個別廠商皆須檢附)
2.押標金繳納憑據(正本)。
3.納稅證明文件。(採共同投標者,個別廠商皆須檢附)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代表之。
4.廠商信用證明。(採共同投標者,個別廠商皆須檢附)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查覆單經塗改或無加蓋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
5.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單獨投標廠商免附) (正本)。
6.標單文件(含總表、詳細價目表、資源統計表及採購標單兼切結書) (正本)。
7.營造業(E101011): 有效期限內之公會會員證、甲等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承攬工程手冊。
8.電器承裝業(E601010): 有效期限內之公會會員證、甲級 以上電器承裝業登記證。
9.自來水管承裝商(E501011): 有效期限內之公會會員證、 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營業許可證。
10.冷凍空調工程業(E602011): 有效期限內之公會會員證、甲等以上冷凍空調工程業登記證。
11.服務建議書1式15份,電子檔光碟1份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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